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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亚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25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于2016年8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购买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
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
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
额度内,资金可以在12个月内进行滚动使用,且公司任一时点购买保本型理财产
品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额度不超过上述额度。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经审慎调查,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
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
       (2)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及董事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
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均需经严格的审批程序,能够有效的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
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独立董事:张本照、潘立生、杨辉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