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 议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 2020 年度审计工作中,大华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本照、储育明、杨模荣 202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