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光电: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22-08-17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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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1)62631164 传真:(0551)626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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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1 第 01355-2 号
致: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军、吕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作为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
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与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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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
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3.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文
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概述
2021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或不良反馈。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监事
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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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
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8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相
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前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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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9,500 股需进行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 15.06 元/股,回购金额 293,670 元。
2022 年 8 月 16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9,500 股进行
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上述
19,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 年 8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
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9,500 股应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的
实施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确认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主动辞职或被动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离职符合上述规
定的情况,前述离职激励对象被董事会认定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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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5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022%。
(三)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为 15.06 元/股,用于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
总额为 293,670 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票并注销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将减少 19,500 股。本次回购注销
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
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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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卢贤榕 李 军
吕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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