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冀凯股份:公司章程2020-12-15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年十二月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8
    第一节         董事................................................................................................... 18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1
    第三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6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6
    第一节         通知................................................................................................... 36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公告...................................................................................................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0
第十二章       附则...................................................................................................... 40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由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3010100000093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809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
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
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Jikai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 418 号        邮政编码:05003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1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致力于为社会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
为股东创造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矿用采掘机械、矿用运输设备、
矿用电器及仪表、风动设备、电动设备及配件、通讯设备及器材、钻具、锚具、
锚固用品的生产销售、机械加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
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设备租赁;自产产品的维修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煤炭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由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设立时间为 2011 年 2 月 25 日。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以石家庄中
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后净

                                         2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资产数折合股本总额 13,900 万股,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情况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额(万股)   所占比例(%)

        河北冀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2,900             92.80%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                3.60%

       深圳市博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00                3.60%

                      总计                       13,9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4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
股票编号及各股东取得股份日期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5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6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
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
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
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7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在 1 年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所涉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8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为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9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10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11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12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13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14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5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未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
该事项授权代理人代为表决,其代理人也应参照本款有关关联股东回避的规定予
以回避。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16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17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通过选举的决议当时就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18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19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20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21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
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
论。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独立董事 3 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2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和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
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均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单笔或对同一事项累计交易成交
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的交易进行
审批,涉及对外担保行为的,授权董事会行使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外的


                                       23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对外担保行为的审批权。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及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召开 3 日前
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在特殊或紧急
情况下召集的临时董事会可以不受上述三日的限制,但是必须保证通知及时有效
地送达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24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可经董事会成员以传真方式签署。以传真方式签署的董事会决议
必须由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的董事签署。此等书面决议与依照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召开和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实际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构成法定人数
所需的最后一名董事签署表决的日期视为董事会批准该决议的日期。董事长或其
授权代表应确认所有董事收到传真;所有董事必须于确认其收到传真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及表决
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出席会议。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25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26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年的年度经营报
告,在每个年度终止前三个月内,最晚在年度终止一个月前向董事会提交次年的
年度业务计划;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为 3 年,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对
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27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会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前十天向股东披露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监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8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或
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29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
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制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参照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具体办法由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位监
事有一票表决权,具体表决程序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30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31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的 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按下列
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监督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
股东权益为宗旨,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具体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
东意见;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
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
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三)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首先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
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计划

     1、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

                                       32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
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公司具体分红比例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公司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
支出超过 1 亿元。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
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之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不超过 70%;

     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还应该同时满足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
为正值。

                                   33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监督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
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要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
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
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
保存。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计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配方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
项说明和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同时可以通
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
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股利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34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劵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同时就此
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事项的,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持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5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传真方式送出;
     (二)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专人送出;
     (四)以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


                                             36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传真送达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
传真送达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
传真送达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指定的
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有关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7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有关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有关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8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有关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9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0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