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0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四月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强化公司与外界
的交流与沟通,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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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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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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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
和落实。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
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本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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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
称“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
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充分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条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该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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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通知,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
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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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八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并处理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上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
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上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
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
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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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