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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凯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04-20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四月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
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
券账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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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个人及其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
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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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
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权激励的限售
约定部分除外),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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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送股、公积金转赠股本)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
所统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公司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减持
计划并予以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
过半时,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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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
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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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