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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睿康股份: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2018-11-21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所涉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 号建外SOHO-A 座31 层、32 层 邮编:100022

Http : www.zhongyinlawyer.com   Tel: (8610)58698899   Fax:(8610)58699666



                        二○一八年十一月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所涉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银股字【2018】第 0323 号



致: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睿康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
管理部《关于对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
第 375 号,以下称“《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
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
订,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对本专
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核查意见。


    2.睿康股份已对本所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
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
                                      2
                                                                专项核查意见

扫描件、传真件和通过电邮等对有关事项的确认)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
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3. 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直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
更。


    4.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睿康股份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以下称“《2018-124 号公告》”)所述账
户冻结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任何《2018-124 号公告》所述账户
以外的账户及任何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5.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睿康股份就《关注函》所涉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关注函》所涉事项进行了查验,
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2018 年 10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称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涉及 1 个基本户、4 个一般户,冻结账户总金额
为 1.11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 9 月 30 日净资产的 7.28%,账户被冻结事项
已对公司资金周转和日常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情况:“

       3、请结合上述因素,充分说明被冻结的账户是否属于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
请公司董事会及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4、请综合有关情况,认真自查你公司是否触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3.3.1 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3
                                                              专项核查意见

(2018 年修订)》13.3.3 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请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专
业意见。”


    问题回复: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之
规定:
    13.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
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向控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
且情形严重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3.3 上市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属于本规则第 13.3.1 条第(一)项、第(二)规定情形的,应当在
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意见;
    (二)属于本规则第 13.3.1 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
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公司报告。
    本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睿康股份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根据睿康股份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的公告》(2018-124 号),睿康股份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其中包含 1 个银行基
本账户、4 个银行一般账户,冻结账户内存款余额合计人民币为 110,918,380.83
元。具体情况如下:
                                     4
                                                                          专项核查意见
         被冻结单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账户性质   冻结金额(元)
           位

 1                  中行宜兴官林支行   480******389           基本户    109,776,549.56


 2                  民生银行宜兴支行   320**********050       一般户        156,896.80
         睿康文远
         电缆股份   广发银行无锡宜兴
 3                                     955*************185    一般户        112,269.83
         有限公司   支行

                                       302****************
 4                  浙商银行无锡分行                          一般户        859,109.11
                                       560

 5                  农业银行宜兴支行   646*********802        一般户         13,555.53


合计        ---              ---                 ---            ---     110,918,380.83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
展公告》(2018-126 号),公司查询银行账户获悉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宜兴官林
支行账户内的 7200 余万资金已经解除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情况如下:

         被冻结单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账户性质   冻结金额(元)
           位
 1                  中行宜兴官林支行   480******389           基本户     37,164,597.38

 2       睿康文远   民生银行宜兴支行   320**********050       一般户        156,896.80

         电缆股份   广发银行无锡宜兴
 3                                     955*************185    一般户        112,269.83
         有限公司   支行
                                       302****************
 4                  浙商银行无锡分行                          一般户        859,109.11
                                       560
 5                  农业银行宜兴支行   646*********802        一般户         13,555.53
合计        --      --                 --                       --       38,306,428.65


       三、公司经营现状


       经本所律师到公司现场走访核查,公司生产车间生产机器运作正常、工人作
业并未停止,公司的生产经营正有序进行,没有因公司部分账户被冻结而停工。

                                            5
                                                                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部分账户冻结后,本所律师抽查公司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和销
售业务合同的执行情况,公司采购货款的支付能够正常按约付款,公司正常业务
的开展及合同履行未发现违约情形的发生。

    另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供应商货款支付、到期银行贷款及工资都已如期支
付,未有延期或违约情况的发生。公司业务收支能够通过其他账户进行经营结算,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正常收支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部分账户冻结后,公司生产经营仍正常开展;

    2、公司业务收支能够通过其他账户进行经营结算,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
正常收支造成重大影响。

    3、公司经营状况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一)款规定的 “公
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四、被冻结资金余额情况


    经本所律师调取公司银行账户信息,查阅公司银行账户冻结余额数据,查阅
已经公告的《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根据公司
银行账户列示信息和相关说明:

    经核查,截止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 68 个,被
冻结的银行账户 5 个,占公司银行账户总数量的比例为 7.35%。

    经核查,根据《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 369,323,770.51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 1,525,433,528.74 元;公司总资产为 3,167,630,598.42 元。公司银
行账户被冻结余额为 38,306,428.65 元,占公司 2018 年 9 月 30 日货币资金余
额的比例为 10.37%;占公司 2018 年 9 月 30 日净资产的比例为 2.51%;占公司
2018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的比例为 1.21%。


                                    6
                                                              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上述核查,鉴于:

    1、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个数占全部银行账户数量的比重不大;

    2、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余额占全部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不高;

    3、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余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和公司总资产的
比例较小。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2018-124
号)列示被冻结账户不是公司主要账户。


    五、核查意见


    睿康股份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
告》所涉账户冻结情况,鉴于:

    1、公司部分被冻结的账户中主要资金已经解除冻结;

    2、公司供应商货款支付、到期银行贷款及工资都已如期支付,公司业务收
支能够通过其他账户进行经营结算,公司生产经营未受较大影响;

    3、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个数占全部银行账户数量的比重不大,公司被冻
结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余额占全部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不高,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
户内资金余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和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较小;被冻结账户不是
公司主要账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上述银行账户被
冻结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一)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
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和第(二)项:“公司主要银行账
号被冻结”而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经盖章后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专项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
部<关于对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经办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闫鹏和                                       陈三营




                                                  高     盛




                                               20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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