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 关规定,对 2018 年度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内容 (一)未决诉讼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原实控人及其关联方”) 存在向多个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债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在未经正常内部 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公司为原实控人及其关联方的上述融资行为或与债权人签订担 保/借款协议,或对外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或以子公司资金提供保证金(以 下统称“违规担保”)。由于原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构成债务违 约,公司作为被告已被债权人陆续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债务违约爆发前,原实际 控制人已将公司控制权进行了转让,未能向公司提供违规担保的相关信息和原始资 料,虽然公司根据所搜集的资料对违规担保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了预估,但因搜集 的相关信息和原始资料有限,造成预估损失不准确。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违规担保给公司造成的影响,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应对,包 括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从案件审理法院获取相关涉诉信息的原始资料,搜集取得相 关证据并积极开展应诉工作,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 2018 年 年报期间应取得而未取得的诉讼资料和信息,重新审视和估计 2018 年年报中各项 违规担保预计损失金额,即 2018 年年报确认的预计损失金额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要求;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对 2018 年年报中未决诉讼损 失因会计差错造成的错报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就 2018 年年 报中的会计差错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配合年审会计 师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专项审核,获得年审会计师对会计差错更正的认可等。2018 年年报中涉及需要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详细情况如下: 1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更正前 更正后 序号 未决诉讼事项 更正金额 预计损失 预计损失 蔡来寅诉秦商体育、夏建统、本公司、睿康集团等 1 3,700.00 518.00 4,218.00 民间借贷纠纷 李恬静诉秦商体育、本公司、睿康集团、夏建统、 2 6,600.00 -242.12 6,357.88 夏建军、黄杰等合同纠纷 湖州四信诉锦州恒越、秦商体育、本公司、夏建统、 3 1,862.93 -1,072.32 790.61 夏建军、申劼佶等借款合同纠纷 4 杭州力卓诉夏建军、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2,320.25 153.09 2,473.33 刘韬诉本公司、夏建军、夏建统、秦商体育、锦州 5 1,267.28 -247.28 1,020.00 恒越等民间借贷纠纷 杭州中小诉秦商体育、本公司、夏建统等借款合同 6 10,086.10 10,086.10 纠纷 7 正奇国际诉本公司、夏建统等票据纠纷 8,000.00 -8,000.00 马根木诉锦州恒越、秦商体育、天夏智慧、本公司、 8 1,638.63 1,638.63 夏建统民间借贷纠纷(注) 吴根良诉秦商体育、本公司、夏建统、夏建军、锦 9 741.95 741.95 州恒越、李林波等民间借贷纠纷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上海连行、夏 10 1,774.56 1,774.56 建统和高翔票据追索权纠纷 合计 26,266.96 2,834.10 29,101.06 注:马根木诉锦州恒越、秦商体育、天夏智慧、本公司、夏建统民间借贷纠纷 案:原告马根木于 2019 年 5 月提起诉讼,本公司 2018 年年报中不包含此案。 1、蔡来寅诉秦商体育、夏建统、本公司、睿康集团等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与秦商体育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实际向 秦商体育提供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夏建统、本公司、睿康集团等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起诉要求 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3,700 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 2%计付,从 2018 年 6 月 4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已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第一次开庭,因当事人当庭提供证据而宣布休庭。截止 2018 年年报批准报出 日,原告提出诉前保全,本公司两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金额合计 3,701.36 万元,2018 年年报中已确认预计损失 3,700 万元。 鉴于公司在 2018 年年报中针对该诉讼事项仅按照未归还本金确认预计损失 3,700 万元,未考虑未归还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确认应支付的利息,经综 合测算至 2018 年末应归还的本息合计金额为 4,218.00 万元,少确认预计损失 518.00 万元,公司作为一项前期会计差错处理。 2 2、李恬静诉秦商体育、本公司、睿康集团、夏建统、夏建军、黄杰等合同纠 纷 根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书(2018)豫 0191 财保 1752 号和原告的《仲裁申请书》,原告与秦商体育、本公司、睿康集团、夏建统、夏建 军、黄杰等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原告向秦商体育提供借款本金 6,0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8 年 3 月 24 日,其他被告提供共同连带保证。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6,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600 万元(利息暂计算至申 请仲裁之日,要求以 6,000 万元为基数,按月息 2%自 2018 年 3 月 24 日支付至实际 全部清偿之日)、罚息(以 6,000 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自提起仲裁之日支付 至实际清偿之日),及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8 年年报中本公司按照仲裁请求确认预计负债 6,600 万元。 鉴于公司已获取了涉诉信息的原始资料,包括且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还款记录,其中:2017 年 12 月 25 日借款本金 6,000 万元,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8 年 5 月 5 日已累计归还本息合计 1,032 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 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 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 (三)主债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测算,2018 年度应确认的预计损失金额为 6,357.88 万元,较 2018 年年报已确认 6,600.00 万元减少了 242.12 万元,公司作 为一项前期会计差错处理。 3、湖州四信诉锦州恒越、秦商体育、本公司、夏建统、夏建军、申劼佶等借 款合同纠纷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锦州恒越、秦商体育、本公司等作为共同借款人, 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借款金额 3,000 万元,夏建统、夏建军、申 劼佶作为担保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1,6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60.45 万元(自 2018 年 1 月 12 日至 2018 年 2 月 11 日期间, 每日按借款本金的 0.065%计算),支付违约金暂计 202.48 万元(自 2018 年 2 月 12 日起每日按借款本金的 0.065%暂计算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止,之后每日按未偿 还本金的 0.0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合计为 1,862.93 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2019 年 2 月 21 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2018)浙 0103 民初 4163 号判决,本公司已提起上诉。2018 年年报中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 1,862.93 万元。 3 鉴于公司已获取了涉诉信息的原始资料,包括且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还款记录,其中:2018 年 1 月 12 日借款本金为 3,000 万元,2018 年 1 月 12 日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相关被告已累计归还本息合计 2,487 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 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 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三)主债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测算,2018 年度应确认的预计损 失金额为 790.61 万元,较 2018 年年报已确认 1,862.93 万元减少了 1,072.32 万元, 公司作为一项前期会计差错处理。 4、杭州力卓诉夏建军、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与夏建军、本公司签订《合同》,原告向夏 建军提供借款本金 2,000 万元,本公司和李振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起诉要求 夏建军和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318.25 万元(自 2018 年 1 月 11 日起按 月息 2%计至本息结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律师费 2 万元,合计 2,320.25 万元,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2018 年年报中本公司已确认预计损失 2,320.25 万元。 鉴于公司已获取涉诉信息的原始资料,包括且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还 款记录,2018 年年报中确认的预计损失金额仅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按照借款 协议计算至 2018 年末应确认的损失金额为 2,473.33 万元,2018 年年报少计预计损 失 153.09 万元,公司作为一项前期会计差错处理。 5、刘韬诉本公司、夏建军、夏建统、秦商体育、锦州恒越等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签立《借据》,共 同借款人实际借款 2,500 万元。原告起诉要求借款人共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 1,240 万元及利息 27.28 万元,承担自 2018 年 8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资金占用利息 (以本金 1,240 万元,月息 2%计算)、律师费用 35 万元及该案诉讼费。本案已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2018 年年报中本公司已确认预计 损失 1,267.28 万元。 鉴于公司已获取涉诉信息的原始资料,包括且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还 款记录,其中:2017 年 11 月 30 日借款本金 2,500 万元,截止 2018 年 9 月 4 日, 被告已累计归还 1,480 万元,欠款本金余额为 1,020 万元,而非起诉状中所指的 1,240 万元,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在归还过程中无需支付利息,依据相关证据,2018 4 年应确认的预计损失为 1,020 万元,2018 年年报中本公司已确认预计损失 1,267.28 万元,多计预计损失 247.28 万元,公司作为一项前期会计差错处理。 6、杭州中小诉秦商体育、本公司、夏建统等借款合同纠纷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书》,2018 年 1 月 18 日,原告与秦商体育签订《借款 合同》,原告向秦商体育提供借款本金 19,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2 月 7 日。同时秦商体育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本公 司 3,550 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本公司和夏建统等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起诉要求秦商体育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按千分之一点五的 日息支付至实际还款日)、一审律师代理费;要求原告对秦商体育股票质权的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借款本金、利息和一审律师代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要求 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2018 年 8 月 14 日,原 告与秦商体育、本公司、夏建统、李明、深圳秦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商 集团”)、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斯弧”)等 签订《和解协议书》,各方同意并确认,截止 2018 年 8 月 14 日,秦商体育欠原告 借款本金 19,000 万元及利息 1,711.56 万元(此后至股票实际交易日或实际偿付之 日止的利息按月息 2%标准据实另计);秦商体育承担原告已发生的律师费、案件 受理费、保全费等合计 464.10 万元;秦商体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3,550 万股股票 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按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 收盘价的 90%转让至原告指定的第三人;秦商体育转让质押股票可得的款项优先偿 还/折抵欠付的利息、费用,余款再用于偿还/折抵尚欠的借款本金;本公司、夏建 统等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李明、秦商集团、艾斯弧追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2019 年 3 月,秦商体育持有的本公司 3,550 万股股票通过强制执行的集中竞 价方式和司法划转方式被动减持。截止本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本 公司三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金额合计 222.51 万元。 由于截至 2018 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秦商体育持有公司 3,550 万股股票 被强制执行和司法划转以来,公司未收到原告相关股权抵偿或处置方案的法律文书, 公司无法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未计提预计损失。2019 年 5 至 10 月,公司存于中国银行宜兴官林支行 11,825.96 万元银行存款因该诉讼被司法强 制执行而扣划,形成 11,825.96 万元的实际损失,结合当事各方在 2018 年 8 月 14 日签署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书》等综合判断,公司执行《和解协议书》 在 2018 年末已构成了承担义务,公司应当在 2018 年度内计提预计损失。 5 公司已获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浙 01 执 933 号、(2018) 浙 01 执 933 号之一、(2018)浙 01 执 933 号之二),经测算,公司执行《和解协 议书》至 2018 年末应承担担保责任形成的担保债务总额为 22,748.64 万元,扣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 年度扣划其他被执行人资金及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已处 置质押股权用于抵偿债务合计 12,662.54 万元,截止 2018 年末公司应承担的剩余 担保债务金额为 10,086.10 万元,应确认预计损失 10,086.10 万元,公司作为一项 前期会计差错处理。 7、正奇国际诉本公司、夏建统等票据纠纷 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2 民初 73 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作为 被背书人受让承兑人为本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夏建统等向原告出具保兑函, 对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本公司同意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前结欠原告票据款、逾期付 款损失和律师费,否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以未付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要求本公司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夏建统 等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后因本公司和 夏建统等未能按照调解协议履约,原告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双 方再次协商达成一致,原告于 2018 年 8 月申请撤回执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终结(2018)苏 02 民初 73 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8 年年报中本公司已确认 预计损失 8,000 万元。 鉴于公司已获取涉诉信息的原始资料,包括且不限于还款记录,本案其他被告 向审理法院提交了出票人还款记录共计 83 份,金额合计 1.196 亿元,出票人上海 昌聚实业有限公司还向审理法院提交了《上海昌聚实业有限公司还款说明》,证明 还款是代本公司、夏建统等履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2 民初 73 号《民 事调解书》的还款。鉴于上述还款基本发生在 2018 年度内,经综合测算,2018 年 度内无需计提预计损失,2018 年年报中已确认预计损失应全额冲回,公司作为一项 前期会计差错处理。 8、马根木诉锦州恒越、秦商体育、天夏智慧、本公司、夏建统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与锦州恒越、秦商体育、夏建统签订《最高 额保证借款合同》,原告向锦州恒越、秦商体育实际提供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利 率日千分之一,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天夏智慧、 本公司向马根木出具《承诺函》,自愿按照债务加入作为借款方的共同借款人。借 款到期后,被告先后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1,800 万元。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借款本 6 金 13,544,413.96 元,支付自 2018 年 2 月 10 日起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7 日的违约 金 4,025,474.04 元,以及自 2019 年 5 月 8 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日的违约金(违 约金以欠付借款本金 13,544,413.9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按日计算),要求被告 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并要求锦州恒越、秦商体育、天夏智慧、本公司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鉴于公司已获取了各方当事人借款、还款的详细记录,其中:2017 年 12 月 12 日借款本金为 3,000 万元,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2 月 9 日相关被告已累计归 还本息合计 1,800 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 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相关 规定进行综合测算,2018 年度应确认的预计损失金额为 1,638.63 万元,由于 2018 年年报时公司未获知该案件的任何信息和资料,未预估确认预计损失,公司作为一 项前期会计差错处理。 (二)预付影片版权款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定军山国际影视发行(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军山 国际”)与霍尔果斯文链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链影业”)、浙江乐影文化 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影文化”)签订《进口影片版权转让协议》,文 链影业向定军山国际转让其在三部进口影片项下的全部权益(即三部进口影片在中 国境内发行毛利润的 10%),协议金额为 3,900.00 万元,并授权乐影文化代为接收 转让款。协议签订后,定军山国际按照协议向乐影文化预付了 3,500 万元,协议同 时约定三部进口影片预计上映时间暂定为 2018 年 2 至 12 月不等,本公司于 2018 年度内对该项预付款按照账龄计提了减值损失 350 万元。年审会计师无法采取适当 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三部进口影片的进展情况及该笔 款项所作估计坏账准备是否合理,也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就上述预付款项是否 存在被本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做出合理判断。 公司聘请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关联方进行核查并出具《北京市中银律 师事务所关于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中银股字 【2018】第 0202 号),根据相关核查意见,乐影文化、文链影业非公司原控股股 东杭州睿康、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的关联方。经向公司前实际控制人李明了解,其 在取得公司控制权之前,未从事过影片发行等相关业务,也从未与乐影文化、文链 影业有过业务往来。经查乐影文化与文链影业股权结构,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无 7 关联关系。此外,公司聘请的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 出具核查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意见为:“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原法定代表 人夏建军无法联系,暂无法取得直接回复信息,现仅就相关当事人的工商信息获悉, 定军山国际影视发行(北京)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更名为北京远路文化 发展有限公司,是由浙江远辉影视有限公司和徐晓飞共同投资。而浙江远辉影视有 限公司则是远程股份 100%控股子公司。夏建军同时担任北京远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远辉影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浙江乐影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是有原股东 李萧苼于 2016 年 8 月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18 年 3 月 29 日变更为贺赟颖个人独 资。而霍尔果斯文链影业有限公司则是浙江乐影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100%控股子 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贺赟颖。根据目前本所所收集和了解信息,未发现乐影文化、 文链影业与公司控股股东、原任或现任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由于 2018 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后,睿康系派出董监高均已离职,无法 确切了解目前合同的执行进展情况,公司亦无法联系到乐影文化、文链影业相关人 员,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应在 2018 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截止 2018 年末 公司已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350 万元,需补提 3,150 万元,公司作为一项前期会计差 错处理。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上述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对 2018 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进行了追溯调整,财务报表影响项目及金额如下: (一)合并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项目 更正前金额 更正金额 更正后金额 预付款项 32,875,409.18 -31,500,000.00 1,375,409.18 预计负债 315,142,614.00 28,341,028.95 343,483,642.95 未分配利润 173,867,483.24 -44,406,028.95 129,461,454.29 少数股东权益 -2,681,268.40 -15,435,000.00 -18,116,268.40 2、利润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项目 更正前金额 更正金额 更正后金额 资产减值损失 67,969,208.88 31,500,000.00 99,469,208.88 营业外支出 407,068,878.24 28,341,028.95 435,409,907.19 净利润 -368,991,207.92 -59,841,028.95 -428,832,236.87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366,524,924.46 -44,406,028.95 -410,930,953.41 8 少数股东损益 -2,466,283.46 -15,435,000.00 -17,901,283.46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项目 更正前金额 更正金额 更正后金额 预计负债 262,669,614.00 28,341,028.95 291,010,642.95 未分配利润 329,426,617.90 -28,341,028.95 301,085,588.95 2、利润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项目 更正前金额 更正金额 更正后金额 营业外支出 263,235,650.88 28,341,028.95 291,576,679.83 净利润 -229,160,381.21 -28,341,028.95 -257,501,410.16 (三)上述会计差错对公司相应财务报表附注的更正情况(黑体加粗部分) 1、“附注五、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更正情况 (1)预付款项 1)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2018-12-31 2017-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1 年以内 1,360,098.23 — 1,360,098.23 38,323,335.37 — 38,323,335.37 1至2年 35,015,310.95 35,000,000.00 15,310.95 545,670.00 — 545,670.00 合计 36,375,409.18 35,000,000.00 1,375,409.18 38,869,005.37 — 38,869,005.37 2)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 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预付款项汇总金额 36,111,973.48 元,占预 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99.28 %。1 至 2 年的预付款项主要为定军山国际预 付影片版权款 3,500.00 万元。 (2)预计负债 项目 2018-12-31 2017-12-31 待执行的亏损合同 — 1,619,821.23 未决诉讼-本公司 291,010,642.95 — 未决诉讼-上海睿禧 50,000,000.00 — 未决诉讼-裕德电缆 2,473,000.00 — 合计 343,483,642.95 1,619,821.23 其他说明:预计负债情况详见附注十四、7“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 事项”。 (3)未分配利润 9 项目 2018-12-31 2017-12-31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 547,573,867.70 501,738,706.85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 — —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547,573,867.70 501,738,706.85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10,930,953.41 74,872,165.23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7,492,624.38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 — 应付普通股股利 7,181,460.00 21,544,380.00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 — 期末未分配利润 129,461,454.29 547,573,867.70 利润分配情况说明: (1)根据 2018 年 4 月 25 日本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 2017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本公司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 7,181,460.00 元。 (2)根据 2017 年 4 月 28 日本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 2016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本公司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 21,544,380.00 元。 (4)资产减值损失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坏账损失 90,743,078.01 62,009,825.25 存货跌价损失 6,258,788.64 1,616,325.13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2,000,000.00 2,165,016.99 在建工程减值损失 467,342.23 4,377,190.30 持有待售资产减值损失 - 4,890,990.46 合计 99,469,208.88 75,059,348.13 (5)营业外支出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益的金额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1,082,412.73 3,043,419.72 1,082,412.73 对外捐赠 225,000.00 200,000.00 225,000.00 待执行的亏损合同 — 1,619,821.23 — 未决诉讼 433,483,642.95 — 433,483,642.95 其他 618,851.51 175,934.41 618,851.51 合计 435,409,907.19 5,039,175.36 435,409,907.19 (6)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 -428,832,236.87 -368,991,207.92 加:资产减值准备 99,469,208.88 67,969,208.88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53,908,712.09 53,908,712.09 无形资产摊销 2,271,381.85 2,271,381.85 10 补充资料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1,731,278.87 1,731,278.87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142,146.03 -142,146.03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1,070,148.29 1,070,148.29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59,475,523.89 59,475,523.89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1,869.00 -1,869.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9,309,682.80 -9,309,682.80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419,643.03 -419,643.03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37,697,349.36 37,697,349.36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60,290,039.28 -160,290,039.28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2,584,310.69 -2,584,310.69 其他 293,483,642.95 265,142,614.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2,472,681.52 -52,472,681.52 2、“附注十二、承诺及或有事项”更正情况 1、重要承诺事项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无重大承诺事项。 2、或有事项 (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原实控人及其关联方”) 存在向多个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债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在未经正常内部 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公司为原实控人及其关联方的上述融资行为或与债权人签订担 保/借款协议,或对外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或以子公司资金提供保证金。 由于债务违约,债权人陆续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公 司已确认预计损失 43,101.06 万元。具体诉讼事项如下: 1)本公司作为被告的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①蔡来寅诉秦商体育、夏建统、本公司、睿康集团等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与秦商体育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实际向 秦商体育提供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夏建统、本公司、睿康集团等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起诉要求 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3,700 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 2%计付,从 2018 年 6 月 4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已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第一次开庭,因当事人当庭提供证据而宣布休庭。截止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原告提出诉前保全,本公司两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金额合计 3,701.36 万元 。 本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 4,218.00 万元。 11 ②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连行”)、夏建统和高翔票据追索权纠纷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公司因电解铜购销合同关系向上海连行开具 10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合计 2,000 万元,后上海连行向原告申请票据融资业务 而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告,上海连行、夏建统和高翔分别向原告出具《债务担 保承诺函》,愿意以名下所有的全部资产为上述票据的一切债务作担保。票据到期 后,本公司未能如期兑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剩余未兑 付金额 1,720 万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利息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诉讼费、差旅费、 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该案标的额为 1,774.56 万元。本案已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在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截止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本公司持有的电科诚鼎 股权被冻结。本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 1,774.56 万元。 ③李恬静诉秦商体育、本公司、睿康集团、夏建统、夏建军、黄杰等合同纠纷 根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书(2018)豫 0191 财保 1752 号和原告的《仲裁申请书》,原告与秦商体育、本公司、睿康集团、夏建统、夏建 军、黄杰等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原告向秦商体育提供借款本金 6,0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8 年 3 月 24 日,其他被告提供共同连带保证。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6,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600 万元(利息暂计算至申 请仲裁之日,要求以 6,000 万元为基数,按月息 2%自 2018 年 3 月 24 日支付至实际 全部清偿之日)、罚息(以 6,000 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自提起仲裁之日支付 至实际清偿之日),及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截止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本公司持有的苏南电缆股权被冻结。本公司已确认预 计负债 6,357.88 万元。 ④湖州四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 州恒越”)、秦商体育、本公司、夏建统、夏建军、申劼佶等借款合同纠纷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锦州恒越、秦商体育、本公司等作为共同借款人, 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借款金额 3,000 万元,夏建统、夏建军、申 劼佶作为担保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1,6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60.45 万元(自 2018 年 1 月 12 日至 2018 年 2 月 11 日期间, 每日按借款本金的 0.065%计算),支付违约金暂计 202.48 万元(自 2018 年 2 月 12 日起每日按借款本金的 0.065%暂计算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止,之后每日按未偿 还本金的 0.0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合计为 1,862.93 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12 2019 年 2 月 21 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2018)浙 0103 民初 4163 号判决,本公司已提起上诉。截止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本案正在审 理中。本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 790.61 万元。 ⑤杭州力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夏建军、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与夏建军、本公司签订《合同》,原告向夏 建军提供借款本金 2,000 万元,本公司和李振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起诉要求 夏建军和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318.25 万元(自 2018 年 1 月 11 日起按 月息 2%计至本息结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律师费 2 万元,合计 2,320.25 万元,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截止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本案正在审 理中。本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 2,473.33 万元。 ⑥刘韬诉本公司、夏建军、夏建统、秦商体育、锦州恒越等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签立《借据》,共 同借款人实际借款 2,500 万元。原告起诉要求借款人共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 1,240 万元及利息 27.28 万元,承担自 2018 年 8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资金占用利息 (以本金 1,240 万元,月息 2%计算)、律师费用 35 万元及该案诉讼费。本案已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截止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本 案正在审理中。本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 1,020.00 万元。 ⑦杭州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秦商体育、本公司、夏建统等借款 合同纠纷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书》,原告与秦商体育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秦商 体育提供借款本金 19,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2 月 7 日。 同时秦商体育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本公司 3,550 万股股票提供质 押担保;本公司和夏建统等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起 诉要求秦商体育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按千分之一点五的日息支付至实际还款日)、 一审律师代理费;要求原告对秦商体育股票质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借 款本金、利息和一审律师代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2018 年 8 月 14 日,原告与秦商体育、本公司、夏 建统、李明、秦商集团、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 斯弧”)等签订《和解协议书》,各方同意并确认,截止 2018 年 8 月 14 日,秦商 体育欠原告借款本金 19,000 万元及利息 1,711.56 万元(此后至股票实际交易日或 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 2%标准据实另计);秦商体育承担原告已发生的律师 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合计 464.10 万元;秦商体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3,550 13 万股股票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按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在 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0%转让至原告指定的第三人;秦商体育转让质押股票可得的款 项优先偿还/折抵欠付的利息、费用,余款再用于偿还/折抵尚欠的借款本金;本公 司、夏建统等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李明、秦商集团、艾斯弧追加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2019 年 3 月,秦商体育持有的本公司 3,550 万股股票通过强制执 行的集中竞价方式和司法划转方式被动减持。截止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本公司 三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金额合计 222.51 万元,本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 10,086.10 万元。 ⑧吴根良诉秦商体育、本公司、夏建统、夏建军、锦州恒越、李林波等民间借 贷纠纷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与秦商体育、本公司、夏建统、夏建军、锦 州恒越等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原告实际向秦商体育提供借款本金 1,000 万元, 借款期限 30 天,本公司、夏建统、夏建军、锦州恒越等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李林波出具保证函为上述《借款暨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原告起诉要求秦商体育归还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并按年利率 24%计算 自 2018 年 4 月 6 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要求秦商体育承担律师代理费、诉 讼保全担保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 年 8 月 20 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浙 0109 民初 10474 号《民事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进行调解,秦商体育可以分三期归还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及自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 2%计算的利息,赔付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 责任保险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合计 19.54 万元。后秦商体育未按调 解书确认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 年 1 月 29 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根据(2018)浙 0109 民初 10474 号民事调解书,扣划本公 司银行存款 741.95 万元。截止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本公司已向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本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 741.95 万元。 ⑨江苏恒东贸易有限公司诉秦商体育、本公司、夏建统等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原告与秦商体育签订五份《借款合同》,原告实际向 秦商体育提供借款本金 13,700 万元;与本公司、夏建统等签订两份《最高额不可 撤销保证合同》,保证人为秦商体育的上述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担保额最高不超过 11,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约定的主债权结清为止; 后与秦商体育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秦商体育以持有的本公司 1,200 万股流通股 提供质押担保。原告起诉要求秦商体育归还剩余本金 4,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14 998.137 万元(利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5 日,之后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至还清 之日止);要求对质押的本公司 1,200 万股流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本公司、 夏建统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立案,拟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开庭审理 本案。截止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原告提出诉前保全,本公司三个银行账户被冻 结,被冻结金额合计 5,521.44 万元。 ⑩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夏建统等票据纠纷 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2 民初 73 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作为 被背书人受让承兑人为本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夏建统等向原告出具保兑函, 对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本公司同意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前结欠原告票据款、逾期付 款损失和律师费,否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以未付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要求本公司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夏建统 等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后因本公司和 夏建统等未能按照调解协议履约,原告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双 方再次协商达成一致,原告于 2018 年 8 月申请撤回执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终结(2018)苏 02 民初 73 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所涉债务已由出票人上 海昌聚实业有限公司全部归还,本公司无需确认预计负债。 ○11 马根木诉锦州恒越、秦商体育、天夏智慧、本公司、夏建统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与锦州恒越、秦商体育、夏建统签订《最高 额保证借款合同》,原告向锦州恒越、秦商体育实际提供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利 率日千分之一,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天夏智慧、 本公司向马根木出具《承诺函》,自愿按照债务加入作为借款方的共同借款人。借 款到期后,被告先后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1,800 万元。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借款本 金 13,544,413.96 元,支付自 2018 年 2 月 10 日起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7 日的违约 金 4,025,474.04 元,以及自 2019 年 5 月 8 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日的违约金(违 约金以欠付借款本金 13,544,413.9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按日计算),要求被告承 担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并要求锦州恒越、秦商体育、天夏智慧、本公司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根据《全国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截止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公司中国银行宜兴官林支行账户资金 1,788.061 万元被冻结,本公司已确认预计 15 损失 1,638.63 万元。 2)本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未决诉讼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本公司诉上海睿禧、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潜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 行金潜支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银行”) 本公司子公司上海睿禧与九江银行金潜支行签订《九江银行协定存款合同书》, 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用作收购文化资产的收购能力证明。上海睿禧与九江银行金潜 支行另签订《保证金协议》,本公司出借的资金到账后被转入九江银行合肥分行的 保证金账户,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一江经贸在该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的保证金。票据到期后,由于一江经贸未能按时偿付款项,九江银行金潜支行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2018 年 12 月 29 日、2019 年 1 月 29 日分别扣划上海睿禧银行存款 3,000 万元、6,000 万元和 5,000 万元。截止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本公司已启 动诉讼,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状》,要求被告上海睿禧、九江银 行金潜支行、九江银行连带承担清偿责任,偿还本公司 14,000 万元及利息损失并 承担诉讼费用。本公司已确认损失 14,000 万元。 (2)裕德电缆涉及的诉讼 2018 年 7 月,裕德电缆的光伏设备供应商宜兴羿伏诺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羿伏诺能源”)因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裕德电缆支 付逾期应付账款、违约金及利息损失。2018 年 8 月,裕德电缆提起反诉,要求羿伏 诺能源对本案所涉合同项下的产品进行更换并延长相应质保期、承担违约金。本公 司已计提预计负债 247.30 万元。 (3)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4,000 万元, 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余额为 4,900 万元。 3、“附注十六、补充资料”更正情况 (1)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项目 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928,002.26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680,650.23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 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1,869.00 银行理财产品收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16 项目 金额 说明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34,172,907.86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减:所得税影响额 -511,162.19 减: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合计 -433,907,228.70 其他说明:“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中包含未履行审批程 序为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等确认的预计损失 431,010,642.95 元。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2018 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1.89 -0.5722 -0.57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1.78 0.0320 0.0320 股东的净利润 2017 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5.09 0.1043 0.10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1.72 0.0353 0.0353 股东的净利润 三、其他说明 1、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 度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2、为更好地理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本专项说明应当与公司已公告的定 期报告一并阅读。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