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远程: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8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远程电缆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
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 年母公司实现的净利
润为-1,631.14 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30,108.56 万元,可供分配利润为
28,477.42 万元。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为保障公司生产
经营的正常运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
司 2019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将该利润分
配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
况,同意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支付 2019 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
制度》的规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评审与考核,作为独立董事,我们
审核了相关的绩效考核资料,认为:2019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目前
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约束与激励并重,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经营目
标相吻合,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发放
给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关于支付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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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 年度作为公司聘请的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有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为公司提供了良好的
年度审计服务,我们同意向公证天业支付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79.5 万元,
内控鉴证费用 15.9 万元。
五、关于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在充分参考审计机构审计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合并范
围内各公司所属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依据减值测试结果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充分合理,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
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关于 2018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高度重视违规担保给公司造成的影响,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应对,
包括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从案件审理法院获取相关涉诉信息的原始资料,搜集取得
相关证据并积极开展应诉工作,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等相关规定,对 2018 年度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就 2018 年年报中的会计差错
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配合年审会计师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专项审核,获得年审
会计师对会计差错更正的认可。本次 2018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本议案。
七、关于 2018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意见所述事项影响消除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
除的专项说明》以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8 年度审
计报告非标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实
际情况,我们同意本议案。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是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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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公司预计 2020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及发
展需求进行的,符合市场公允定价,遵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议案审议、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因此,我们同意本
议案。
独立董事:吴长顺、冯凯燕、丁嘉宏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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