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远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0-07-02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
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
司”)。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
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
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
要求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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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重要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企业。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的主债务情况
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
款计划及资金来源说明、反担保方案等;
(二)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三)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及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终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对外担保事项经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对外担保事项经办部门提交上述资
料。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
器设备及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经办部门,应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
提供的资信状况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
保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收益及风险进行充分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总经理,经
总经理同意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门提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
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董事会秘书在复核同意后,应当及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
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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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申请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
(二)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公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及/
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申请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
期清偿债务的;
(六)申请担保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
亏损的;
(七)申请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申请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
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八)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
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九)申请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案件,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十)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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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即可实施。
第十八条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出席会
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
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上市公司
提供担保,应将担保方案报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控股子公司
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
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
保函,下同)。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
署。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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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由财务部会同法务人员,妥善
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二十八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
报告和其他能够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
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四章 担保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担保事项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登记与
注销。
第三十条 财务部负责设置担保业务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
保情况。担保业务台帐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担保权人的全称;
(二)担保业务的类型、时间、金额、期限及担保的范围;
(三)用于抵押、质押、留置财产的名称、金额及权利状况;
(四)反担保的相关事项;
(五)担保合同及相关事项的变更;
(六)担保费收取的时间及金额、担保信息的披露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的重大变动情况,企业增
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清算,资产、债权、债务的重大重组事
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等),及时发现担保风
险,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提请公司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一)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了解其偿债安排,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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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到期不能偿还的可能,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人债务到
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二)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
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
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后应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三)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四)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会同
法务部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五)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下
属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情况,由其立即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
务人追偿。
第五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
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
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所有担保文件、情况说明、信息披
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及时披露。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
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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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
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签订担保合
同或者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公司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本公司依法无须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如任何人擅自代表公
司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本制度,怠于履行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
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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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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