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远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12月)2021-12-17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切实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远程电缆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
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
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
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事先批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
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
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
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1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本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
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属于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其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披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



                                    2
其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
管理层行使。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
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
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
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选择时,应先进行市场调研。在市场调研的过程中,应广
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项目进行可
行性分析论证,从而对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论证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从法律、
人事、财务、企业发展等各相关角度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综合意见并向总
经理提交详细的投资项目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
案等。总经理评审通过后,投资事项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时,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听取公司
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通过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
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相应的对外
投资决策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
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与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


                                     3
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
审批与付款手续。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
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
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
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
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或
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子公司的运营决策。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
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
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
况,如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处理相
关信息披露事务。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下重大事项的情况,
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
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自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4
    第二十六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拟定合理转让价格,依法需要或公司认为
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
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使
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开展调查,并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他违规违纪
行为等。
    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职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5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