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远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年3月)2022-03-29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合理利用自 有资金,防范 财务风险,确保 公司稳健经营 ,根据《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
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
险等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
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并披露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等措施。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的正式书面申请报
告及相关材料。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
核,并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第十一条 财务资助实施后,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
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审计部门同时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
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本制度要求审议通过相关财
务资助议案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3、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4、独立董事意见;
5、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
列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
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
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
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
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4、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
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
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
供相应担保;
5、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
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
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6、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
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7、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
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8、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9、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1、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
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1、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2、为他人承担费用;
3、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4、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
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
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五章 罚责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