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远程: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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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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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
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
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汤兴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
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 代 理 人共计 15 人 ,代表 股 份总数为 280,224,552 股 ,占公 司股份 总数 的
3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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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9,872,45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744%;反对 35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1 选举汤兴良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 结果:得票 数 279,082,069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923%。
2.2 选举朱文波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 结果:得票 数 279,082,07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923%。
2.3 选举李建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 结果:得票 数 279,082,07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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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923%。
2.4 选举孙振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 结果:得票 数 279,082,071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923%。
2.5 选举陈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 结果:得票 数 279,082,072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923%。
2.6 选举马琪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 结果:得票 数 279,082,078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923%。
议案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1 选举吴长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 结果:得票 数 279,082,066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923%。
3.2 选举冯凯燕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 结果:得票 数 279,082,069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923%。
3.3 选举丁嘉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 结果:得票 数 279,082,07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923%。
议案四:《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4.1 选举黄圣哲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 结果:得票 数 279,082,075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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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选举余昭朋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 结果:得票 数 279,082,079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923%。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
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
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经办律师为张隽律师、王伟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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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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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张 隽
王 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