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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远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5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
立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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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并在网址或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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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道畅通,确保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电话,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
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可以在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接收
到的投资者提问,并根据情况对提问进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
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
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路演或反路演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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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
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上市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
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
以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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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执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
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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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
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
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
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
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刊载。活动
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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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
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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