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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顾地科技: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6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
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1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     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聘请律师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合法有效;                             格是否合法有效;
   2
           (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
           (三)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四)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情况是否
           的法律意见。                           符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和公司其他
                                                  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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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为股东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易事项时,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关联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但不应当参    有表决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的股份总数。                          披露。
4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七)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
    的其他内容。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的其他内容。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或者阻扰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法权益。
6   撤销。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四条 在本议事规则规定期限
                                            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
                                            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
                                            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性公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
                                            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要求的,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
7                新增条款                   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议事规则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
                                            改正,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
                                            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
                                            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
                                            场禁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少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少
    于”,不含本数。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
    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           公司将另行制定《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单独计票及披露办法》,相关事项按该办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法办理。
    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
                                                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
8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
                                                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
                                                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制指定的网站
                                                上公布。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
                                                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修订后的议事规则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余条款不变,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