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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煌上煌: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19  

                        证券代码:002695           证券简称:煌上煌          公告编号:2020—071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及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44 号文《关于核准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3,098.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0.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2,9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362.03 万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84,577.97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2)第 113886 号《验资报
告》验证确认。

     一、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减称“陕西
煌上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南莲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四方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陕西煌上煌在中国银行开设了募集
资金专户(以下减称“专户”),专户详情如下:

   专户名称:陕西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
   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南莲支行;
   专户账号:194749859859;
   截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该专户余额为 0 元;

   专户用途:用于陕西煌上煌年产 6,000 吨肉制品加工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陕西煌上煌已在中国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94749859859,截止 2020
年 1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陕西煌上煌年产 6,000 吨肉
制品加工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陕西煌上煌与中国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公司作为陕西煌上煌实施年产 6,000 吨肉制品加工建设项目的授权人及
唯一权益持有人,应当确保陕西煌上煌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
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陕西煌上煌和中国银行应当配合本公
司的调查与查询。
    4、国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陕西煌上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陕西煌
上煌和中国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陕西煌上煌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陕西煌上煌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戎、戴锋可以随时到中国
银行查询、复印陕西煌上煌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查询陕西煌上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查询陕西煌上煌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中国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陕西煌上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
证券,中国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陕西煌上煌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中国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向陕西煌上煌、中国银行、本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陕西煌上煌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陕西煌上煌、中国银行、国信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公司、陕西煌上煌、国信证券、中国银行四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


         特此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