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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浩源: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2012-12-04  

						                       新疆浩源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
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召开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维护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管
理部门,董事会秘书为该办公室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
相关活动事务的组织及协调工作;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具体事务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
    第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负责配合董事会秘书进
行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日常事务;应全面掌握公司经营管
理和发展战略等信息,认真审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纪要,组织准备相关资讯,
并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实施
接待管理工作,主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应注意:
    (一)公司应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
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公司应合规披露信息,接待人员应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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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
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做好预约登记管理,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加业绩说明会以及
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必须进行预约登记,并报董事会秘书批准;
    (四)做好现场登记管理,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必须
于现场对特定对象身份信息予以登记并详加核实。
    第七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
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不安排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防
止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加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等相
关活动,需提前 3 个工作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预约登记。
    第十条 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
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采访的主题等内容,填制预约登记单,预约登记单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已批准的预约登记单,提前做好调研、采访、业绩说
明会等相关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特定对象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
相关活动时,对特定对象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并填写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
登记内容应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从业资格证书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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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要求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
动的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适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以文字记录或同步录音、录像等适当形式对调研、采访、
会议过程进行记载,在活动结束后,将调研或采访过程、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并与调研或采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审阅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联系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将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及召开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
相关活动的资料(包括预约登记表、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承诺书、会议记
录、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本规定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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