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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浩源:内部问责制度(2013年4月)2013-04-16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
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内部问责机制建设的通知》(新证
监局【2012】15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
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贻误工作,给公司造
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的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问责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
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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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九条 凡受到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公司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公司成立由董事长任主任,监事会主席任副主任,总经理、独立董
事、党组织书记、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部长为成员的公司问责委员会。
    公司审计部为问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被问责人的
有关资料,提出相关方案,报内部问责委员会。
    第十一条 问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
谁负责。
    (三)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出现差错等事项,特别是重大安全
事故、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应层
层追究,层层问责,并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四)协调审计部与被问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问责的权限
    (一)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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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
    (三)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
    (四)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
    (五)对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六)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出问责后,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
10 日内将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
披露的,要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
执法部门外部追究责任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权利。
    第十七条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
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问责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
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所有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的记录,
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
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二十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或董事会
秘书举报被追究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   问责范围与方式
    第二十一条 问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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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
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
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
及工作要求,因其主观原因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影响公司
整体工作的;
    (四)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用资金、对
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行为的;
    (六)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
    (七)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的;
    (八)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本人及其关联人违规买卖本公司
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及买卖前未进行书面报备等情形)的;
    (九)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
护、不闻不问的;
    (十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
    (十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
重大损失的;
    (十四)在公司招标、采购、销售、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
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五)违反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在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动中严重
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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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问责方式
    (一)责令在公司相关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降职、撤职使用;
    (五)劝其引咎辞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被问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
处罚,处罚金额视具体情况分别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进
行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
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负责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问责可参照本
制度,由公司管理层具体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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