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疆浩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3年6月)2013-06-03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1 年 6 月 10 日经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
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在第一时间报送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遵
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须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在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司特别授
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其他媒体进行公布。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
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
的,公司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


                                     2
届满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
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
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
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3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等主管、监管部门对此有进一步要求或修改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须在法定期限内报送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部
门。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需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4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5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需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6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深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
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其单位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董事和董事会职责

    1、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
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
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
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2、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
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7
    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4、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
时知悉有关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
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5、公司董事应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日常联系,并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四
条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监事和监事会职责

    1、监事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披露事项的相
关附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3、监事和监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
悉有关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4、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5、公司监事应与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日常联系,并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
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须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
    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须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
及盈亏情况等,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
责任;

    2、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
其他情况的问询,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关于公司涉及信息披
露的相关重要信息和情况的询证,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3、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4、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时,须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5、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6、在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及其它涉及重大投资、预算等会议时,应责成
公司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资料中做出保密提
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7、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
悉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9
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在知道可能影响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须在第一时间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呈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在
接到报告后,需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8、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日常联系,并按照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五)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1、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2、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负责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3、负责组织对本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力和义务责成公司人力
资源部门,共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进行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工作;

    4、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5、《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1、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2、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其权
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七)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文稿的编制、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资料的
初审、报告的编制和公告,以及临时公告信息的收集、文稿的编制、初审和公告。


                                   10
其中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财务部分、募集资金报告等部分的编制由公司财务部
门负责;

    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有关媒体
等保持日常联系,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范围内接待上述有关单位的来电来访,在
沟通过程中不得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顺利开展;

    3、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
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管理及查询,以及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保管
的期限不少于 10 年。

    (八)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1、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单位需指定专人
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2、各单位负责人须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3、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根据
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相关资料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或盖章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尤其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董事会办公室
负有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
披露;

    4、公司的各部门要有效地管理、收集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专业信息。各
单位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事宜,其单
位负责人均有义务和责任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职能部门,并根据
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5、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上述人员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


                                   11
披露事宜。

    第三十四条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
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提供联系方式发生变
化的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上述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编、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 家庭地址、邮编、电话;

    (三)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

    (四) 上述第(一)、(二)项方式无法联系时的紧急联系人、地址、电话。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文稿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撰写并审核签发,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组织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12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其
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组织编
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
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报深交所进行披露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信息,其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各单位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资料;

    2、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3、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

    4、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批准;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6、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
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提交
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深交所信息披露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尚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知悉重
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13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
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同时应保证报告的真
实、及时和完整;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
司经营管理层报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保证该报告的真
实、及时和完整,相关报告应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并获得董事长
授权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六章 保密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在信息未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
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
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
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负责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分。


                                  14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或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漏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超过”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