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2013-09-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
作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本
保荐机构”)对新疆浩源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或“公司”)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14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证上【2012】317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3.80万股,
自2012年9月2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数量为55,000,000股,发行上市后至今公司股份总额
为73,338,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或非流通股)数量为55,000,0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7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对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
中做出如下承诺:
公司自然人股东胡中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
人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并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胡中友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根据胡中友先生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承诺,胡中友先生所持锁定股份中的
25%将于2013年9月21日可上市流通,胡中友先生于近日向公司出具承诺函自愿延
1
长锁定期12个月,解锁时间延长至2014年9月21日。
公司自然人股东胡珊、张文江、曹早侠、张跃伟、吴美刚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9月25日;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14,8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6名,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 限售股份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
备注
号 持有人名称 股份总数(股) 股份数量(股)
监事会主席,质押股份 4,400,000 股;
其所持股份由 IPO 前限售股转为 IPO
1 胡中友 4,400,000 4,400,000
后限售股,并已承诺将股份锁定期延
长 12 个月至 2014 年 9 月 21 日
2 胡 珊 2,750,000 2,750,000
3 张文江 2,640,000 2,640,000 质押股份 2,640,000 股
4 曹早侠 2,310,000 2,310,000 质押股份 2,310,000 股
5 张跃伟 2,200,000 2,200,000
6 吴美刚 550,000 550,000
合计 14,850,000 14,850,00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招商证券认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持有人
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做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
机构同意新疆浩源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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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限
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涂军涛
杨 爽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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