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疆浩源: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17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電話: 8610-65693399 傳真: 8610-65693838, 65693836, 65693837
               电子邮件: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ww.tongshang.com.cn




               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受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股
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
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关于召开 2013 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经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
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期限、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30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英阿瓦提路 2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
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举东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
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 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
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文件的审查,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名,共代表 71,28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60.75%。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
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股东大会
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方式以普通决议案形式逐项表
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3:《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4:《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5:《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6:《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浩源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晓彤




                                经办律师:
                                                程益群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
                                              李洪积




                                      20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