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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浩源: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2015-07-10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5-024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7 月 9 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本
 公司监事会主席胡中友先生的通知,其于 2015 年 7 月 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个人名义增持本公司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    增持人及相关信息

                                  增持前合                                        增持后合
                       增持前持              本次增持                增持后合计
                                  计股份占              本次增持成                计股份占
                       有公司股              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股
 姓名          职务               总股本的              交价格区间                总股本的
                       份数量                  数量                    份数量
                                    比例                (元/股)                   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                                           (%)
              监事会                                     10.73 --
胡中友                 2,534.4      6.00          5                    2,539.4       6.01
                主席                                      10.77


         2. 增持的目的:本次增持公司股票是胡中友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
 发展的信心所做出的决定。胡中友先生增持公司股票,可以有效将其利益与公司
 股东利益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的发展。


         3. 增持方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5 万股,增持所需资金由
 其自筹取得,本次增持属个人行为。


         4.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引》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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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5-024



     5. 本次的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6.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的股票进行管理,并督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买卖
公司股票。


     7. 公司董监高人员不排除未来继续增持的可能。公司将继续关注公司董监
高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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