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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浩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2-23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5-042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减少、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或称“中小股东”)】单
独计票。


     一、会议通知情况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 12 月 22 日(星期二)14: 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 12月 21 日至 12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12 月 22 日下午 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新疆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 2 号公司 2 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举东先生。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5-042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数量
265,383,3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2,426,880 股的 62.8235%。其中:中
小投资者的出席 5 人,代表股份数量 8,725,3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55%。
      1. 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数量 264,32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732%。
      2. 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数量 1,057,3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503%。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在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公司拟用自有资金人民币 3 亿元,认购新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股
份 3 亿股,占新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 8.57%。
     表决情况:
     同意265,383,32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326,000股,网络投票 1,057,320 股,
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
     反对 18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8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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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5-042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725,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8%;反对 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程益群、孔俊杰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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