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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浩源: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4-23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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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受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律师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
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
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经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在《上海
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期限、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 14:00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路美丽华大酒店会
议室如期举行。网络的日期和时间为:(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 9:30-11:30,13:00-15:00;(2)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 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1) 整体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
           264,32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732%。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量264,32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2.57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数
           量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出席1人,代表股份数量7,66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8152%。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
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
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以
普通决议案形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4,326,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326,000股,网络投票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议案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4,326,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326,000股,网络投票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议案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4,326,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326,000股,网络投票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议案4:《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4,326,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326,000股,网络投票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议案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326,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326,000股,网络投票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议案6:《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326,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326,000股,网络投票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
字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程益群




                                经办律师:
                                                孔俊杰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
                                              李洪积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