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6-04-27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6-015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获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22,426,8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45 元人民币(含税),共
计派发股利 19,009,209.60 元,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22,426,88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45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05000 元;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先按每 10 股派 0.45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
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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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9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45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5 月 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5
月 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5 月 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125 周举东
2 08*****981 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3 01*****273 胡中友
4 08*****982 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00*****134 张文江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4 月 25 日至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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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新疆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 2 号 新疆浩源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翟新超
咨询电话:0997-2530396
传真电话:0997-2530396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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