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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浩源: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5-18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6-021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减少、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或称“中小股东”)】单
独计票。


     一、会议通知情况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分别登载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5 月 13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6 日至 5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新疆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 2 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6-021



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举东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数量
264,33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2,426,880 股的 62.5764%。其中:中
小投资者的出席 2 人,代表股份数量 7,68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85%。
       1. 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数量 264,32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732%。
       2. 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数量 1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2%。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在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
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4,326,00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326,00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
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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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 13,700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3,700 股,合计占出席本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7,6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17%;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17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程益群、孔俊杰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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