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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浩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8年3月)2018-03-30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与规范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
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
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
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产品等,
但不包括风险投资。
    1.3 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母公司同
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2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2.1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选择资信状
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
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作框架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等。
    2.2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
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执行。
    2.3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2.4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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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3.1 审批权限:
    3.1.1 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发生金额不超过(不含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1.2 委托理财金额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1.3 审批委托理财时,应以委托理财金额最近 12 个月内的累计发生额合
计计算。
    3.1.4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可以审议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委托理财金额预计
额度(以实际理财资金规模预测),在特定期限内可以以该额度为上限进行滚动
委托理财操作。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授权经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
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
关合同文件。
    3.2    决策程序:
    3.2.1 公司财务部门向公司经理层提交经论证后的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
明;
    3.2.2 董事会审议通过;
    3.2.3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2.4 根据本制度3.1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3.3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
遵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
    3.4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为准。
       4.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4.1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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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
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4.1.2 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4.1.3 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
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
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4.1.4 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4.1.5 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银行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4.1.6 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12个月委托理财累
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4.2 公司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及时将相关理财审批计
划等文件及时移交给相应的核算人员进行入账归档。
    公司财务部门应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
审计部报告截至本季度末《前12个月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表》,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前12个月委托理财明细,说明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5.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5.1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
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5.2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3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5.4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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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除外。
    5.5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
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应确
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门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6 附则
    6.1 本制度所述“累计发生额”计算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相应
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发生额,不再纳入累计发生额的计算范围。
    6.2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6.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6.4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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