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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浩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8年4月)2018-04-24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18 年 4 月制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流转、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
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
    1.3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对公司重大事件知情的其他人员。
    2. 重大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2.1 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
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发生或拟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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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控股子公司投资、风险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四)关联交易事项:
    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下述类型的关联交易:
    1. 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六)其它重大事件: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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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 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
    2.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 100 万元以上;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单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 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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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代表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5.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6.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 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8.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者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12.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4. 除以上事项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断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2.2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3.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3.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
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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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但董事会办公室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2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
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
    3.3 报告义务人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保证报告的信
息符合相关规定。
    3.4 下列人员或组织拟买入或卖出公司股份的,应在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
前将买入或卖出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3.5 前条所列人员或组织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当日通知董事会
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通
过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申报,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3.6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
详细情况,报告人义务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
    3.7 报告义务人所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
报告和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4.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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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各报告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将本制度第 2.1 条所列的重
大信息按本制度的要求报告。报告义务人应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
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4.2 重大信息所涉及到的义务人、单位责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董
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4.3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联络
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5.   监督与处罚
    5.1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直接责任人,有权了解公司的任
何重大信息,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必须对其工作予以配
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义务人负
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5.2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5.3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附则
    6.1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6.3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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