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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浩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18年4月)2018-04-24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8 年 4 月修订)


    1. 总 则
    1.1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1.2 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
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2. 人员组成
    2.1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2.2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
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2.4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
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
2.1、2.2 条予以补选。
    2.5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3. 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
    3.1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评价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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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确认公司的关联方;
   (七)向董事会提名内审部门的负责人;
    (八)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工作;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3.2 公司内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3.3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 3.2 条所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形成相关书面议案,呈
报公司董事会。书面议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3.4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4. 会议规则
    4.1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会议,听取公司内审部门内审部门提交的
工作计划和报告,并可讨论、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宜。
    4.2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
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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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
行主任职责。
    4.4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需要讨论的议题等内容。
    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
    4.5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
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
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人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
权委托书,并应在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4.6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4.7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4.8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
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
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
    4.9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审计部工作人员。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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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4.10 除会议记录外,审计委员会还应根据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
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4.11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4.12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4.13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审计部负责保存。
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10 年。
    5. 附则
    5.1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5.2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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