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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浩源:内部审计制度(2018年4月)2018-04-24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18 年 4 月修订)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五部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对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开展的一系列评价的活动。
    1.3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2. 机构和人员
    2.1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部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2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2.3 审计部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不少于 2 名专职人员(其中部长 1 名),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部长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内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和业务能力。
    2.4 内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2.5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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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公司应该保证审计部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全面和通畅,使其全面了
解掌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部门的政策,及时获取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计划、
组织、领导、控制的信息等。
    3. 职责和权限
    3.1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3.2 内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3.3 内审部门应当以公司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3.4 公司各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被
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内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3.5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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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被审计对象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
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对象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
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4.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工作程序
       4.1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合同签订和管理、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
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
报告。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
报告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按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可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4.2      内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4.3   内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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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4.4   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5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4.6   内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审计部部长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4.7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8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内部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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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4.9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10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4.11 内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如适用),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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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4.12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
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4.13 内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内部审计制度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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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5.1 内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
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5.2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5.3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6.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6.1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6.2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审人员,
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
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6.3    内审部门及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制度的,由董事会责令
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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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单位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
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
责任人予以查处。
    7. 附 则
    7.1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7.2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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