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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浩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17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数贸”)系公司控股股东阿克
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构成公司关联方。
     1.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至 11 月期间分 5 笔向友邦数贸以预付材料款的名义
付出资金共计 1.7 亿元,于 2017 年 12 月全部收回,并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收到
利息 240.38 万元。
     2. 2018年1月至2月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分3笔向友邦数贸借出资金共计3.6亿元,2018年3月27日已归还3000万元,借款
余额3.3亿元。2018年4月20日,新疆浩源已确认收到新疆友邦借款本金及利息
141,751,917.81元;上海源晗已确认收到新疆友邦借款本金及利息191,933,068.49
元,至此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新疆友邦将所有借款全部归还完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24日《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归还全部占用资金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
      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1
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及公
司管理层将进一步认真学习《公司法》和《证券法》,严格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事情的再次发
生。公司也应进一步梳理内部控制管理的相关制度,切实有效抓落实,提升公司
各项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本次议案中拟购买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不属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能够有效的保
证资金安全,控制委托理财风险。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的前提下,
购买理财提高了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
水平,更充分保障股东利益,因此同意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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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志勇                        王京伟

                                          201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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