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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8-08-23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8-072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或“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调查通知书》(新证调
查字 201800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在取
得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之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每月披露一次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
险提示公告》。
     2018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
【2018】1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全文内容如下: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周举东、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张歌伟、
赵志勇、王京伟、胡中友、沈学锋、薛隼、韩小锋、索毅: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审理完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法予以告知。
     经查,新疆浩源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新疆浩源与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数贸”)构成
关联关系
     新疆浩源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同为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盛威实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根据现有证据可知,友邦数贸
由盛威实业全额出资设立,法定代表人李平、股东陆红仅为名义股东。由此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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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源与友邦数贸构成关联关系。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新疆浩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 51%)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源晗”)在 2017 年 6 月 7 日至 12 月 3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友
邦数贸)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1.7 亿元,同期收到还款 1.7 亿元。2018 年 1 月 2
日至 2 月 2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友邦数贸)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3.6 亿元,
截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收到归还本金 3.6 亿元、利息 608.88 万元。
     其中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 月,新疆浩源以预付材料款的名义向友邦数贸
分 10 笔划转资金累计 3.1 亿元;2018 年 2 月 1 日,上海源晗与友邦数贸签订资
金使用合同,于次日向友邦数贸划转 2.2 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新疆浩源未按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资金借贷协议、资金使
用合同、临时公告、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新疆浩源及其子公司上海源晗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单
笔金额均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进行及
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行
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举东于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 月直接指使
新疆浩源向友邦数贸分 10 笔划转 3.1 亿元资金,于 2018 年 2 月 1 日直接指使上
海源晗向友邦数贸划转资金 2.2 亿元。周举东为上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相关
信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举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总经理冷新卫、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财务总监张歌伟实
际操作完成新疆浩源向友邦数贸资金审批划转流程,知晓资金划转实际用途且未
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在 2017 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签字确认,冷
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张歌伟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对上述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公司独立董事赵志勇、王京伟,公司副
总经理韩小锋、索毅,对定期报告审核确认的公司监事胡中友、沈学锋、薛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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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案件审理过程中,独立董事赵志勇、王京伟委托新疆浩源提交了书面说明:
两人均在董事会审议中期报告时对财务报告中大额预付款提出了质疑,并要求经
营层做出解释,是由于关联交易被上市公司刻意隐瞒,两人才投了赞成票。我局
认为独立董事应当对披露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勤勉尽责履
责,对定期报告存在异议的,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因此仅是关注
和简单询问不足以免除其法律责任。
     调查期间,新疆浩源及其子公司上海源晗已收回向友邦数贸全部借款本金及
利息,对上述违法违规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周举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三、对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张歌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
款。
     四、对赵志勇、王京伟、胡中友、沈学锋、薛隼、韩小锋、索毅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就我局拟实施的处罚
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须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络人(耿晨晨,电话
0991-2950790,传真 0991-2822716),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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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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