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2018-09-27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8-076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或“公司”)于2018
年9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全文内容如下:
当事人: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
市英阿瓦提路2号;
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
市英阿瓦提路2号;
周举东,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冷新卫,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吐尔洪艾麦尔,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
张歌伟,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韩小锋,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索毅,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京伟,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志勇,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中友,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沈学锋,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薛隼,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及相关当
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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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8-076
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举东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新疆浩源
54.75%的股份,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友邦”)系周举东
控制的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威实业”)实际控制的企业,
构成新疆浩源关联方。
新疆浩源于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分5笔向新疆友邦以预付材料款的名义付
出资金共计1.7亿元,于2017年12月全部收回,并于2018年3月13日收到利息
240.38万元。2018年1月至2月,新疆浩源及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
司分3笔再次向新疆友邦拆借资金共计3.6亿元。2018年4月20日,新疆友邦归还
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新疆友邦占用资金日最高发生额达3.6亿元,占新疆浩
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04%。新疆浩源未及时对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疆浩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
第2.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
条、第2.1.6条的规定。
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举东,股东盛威实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
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新疆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新疆浩源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吐尔洪艾麦尔以及
财务总监张歌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新疆浩源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新疆浩源副总经理韩小锋、索毅,独立董事王京伟、赵志勇,监事胡中友、
沈学锋、薛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新疆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
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
17.3条、第17.4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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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8-076
一、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举东,新疆浩源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
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吐尔洪艾麦尔及财务总监张歌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新疆浩源副总经理韩小锋、索毅,公司独立董事王京伟、赵志勇,公
司监事胡中友、沈学锋、薛隼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浩源实
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举东,新疆浩源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副总经理兼董
秘吐尔洪艾麦尔及财务总监张歌伟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
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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