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复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的意见2019-01-17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回复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的意见
公司于2019年1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8号)。对于相关问题的回复,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房产的关
联交易事项,主要是满足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在新疆区域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必
要性和合理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5条款的相关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须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
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经过资质核查,上海源晗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林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标的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能够胜任关联交
易标的评估事项,并且与交易双方无关联,具有独立性。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复交易所关
注函相关问题的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志勇 王京伟
2019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