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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浩源: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2020-04-30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2020 年 4 月
29 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了《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监事会对《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
下意见:
     1、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管理现状。
     2、2019 年度,公司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违规提供担保的事
项,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运行部分失效,并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期间,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对此缺陷进行了总结和
分析,并提出了全面整改措施。
    在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除上述缺陷外,公司对组织架构、人力资
源、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物资采购、子公司管理等重要
活动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基本能够按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重要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设、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截至 2019 年底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和
重点控制活动已建立了一系列健全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基本得到了有效
遵循和实施。这些内控制度保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经营风险
可以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并形成了完整有效的制度体系。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实际情况。公司
组织完善、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的审核意见签字盖章页】




胡中友监事:




沈学锋监事:




薛 隼监事: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