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100022 6/F, NCI Tower, A12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22,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9 3399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受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 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 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等议案,《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0-024)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 2020年6月16日,单独持有公司28.50%股份的控股股东周举东向公司董事会 书面提交《关于改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议函》,并提请在2019 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该议案。2020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改选第四届董事会部分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2019年度股东大会时间延期到2020年6月 29日召开。《关于延期2019年度股东大会时间及增加议案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0-038)已于2020年6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 《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延期2019年度股东大会时间 及增加议案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及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员、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 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根据本所律师远 程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14:00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 苏市英阿瓦提路 2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代理董事长冷新卫先生主 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 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 票的日期和时间为:(1)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 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252,558,500 股,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2,426,880 股的 59.78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252,43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9.75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2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的出席情 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5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8,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2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与会人员签名、与会人 员身份证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与会人 员身份证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就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及本所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增加提案的情形。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提交 时间、程序、提案人资格、公告时间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当场宣布现场投票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以 普通决议案形式审议通过了第 1-8 项议案,其中第 8 项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 议表决: 议案 1:审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52,44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252,436,000 股,网络 投票 6,00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票 116,5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 络投票 116,50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票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 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5914%;反对票 1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408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 2:审议《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52,51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252,436,000 股,网络 投票 76,00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6%;反对票 46,5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 网络投票 46,50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票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 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10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9.1030%;反对票 4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897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 3: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52,44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252,436,000 股,网络 投票 6,00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票 116,5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 络投票 116,50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票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 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5914%;反对票 1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408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 4:审议《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52,44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252,436,000 股,网络 投票 6,00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票 116,5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 络投票 116,50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票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 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5914%;反对票 1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408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 5: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52,44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252,436,000 股,网络 投票 6,00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票 116,5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 络投票 116,50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票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 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5914%;反对票 1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408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 6: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52,44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252,436,000 股,网络 投票 6,00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票 116,5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 络投票 116,50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票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 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5914%;反对票 1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408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52,44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252,436,000 股,网络 投票 6,00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票 116,5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 络投票 116,50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弃权票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 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5914%;反对票 1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408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 8:审议《公司改选第四届董事会部分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1 改选张鹏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252,447,5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252,436,000 股,网络 投票 11,500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3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2458%。 8.2 改选张云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252,447,502 股,其中现场投票 252,436,000 股,网络 投票 11,502 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39,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2472%。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会议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高毛英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吴刚 202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