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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浩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06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做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管理层及部分核心员工增持公司股份提前终止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关于公司管理层及部分核心员工决定提前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的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增持计划
终止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管理层及部分核心员工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的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的信心,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
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团队凝
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
金和支付能力,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
市地位。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
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吉富星                        李堃

                                         2020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