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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浩源:独立董事对四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四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现金分红、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文件要求。在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进行股利分配,积极回报投资者,兼顾了公司长
远发展和股东现时利益。在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后,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
事会提出的 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等相关规定,并对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阅
后认为:
       公司 2019 年度未经过审议决策程序,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违规担保的事项已经解决,但控股股东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还未归还,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机制部分失效,公司存在内
部控制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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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基本情况:公司 2019 年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1. 新疆浩源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友邦”)
在 2019 年 3 月 28 日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以下简称“广汇实业”)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新疆友邦于同日向广汇实
业开具了作为履约担保的 8300 万元票面金额的商业承兑汇票,新疆浩源向广汇
实业出具了《履约担保函》,作为钢材采购合同中新疆友邦的担保人,对新疆友
邦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公司关联方新疆友邦未能偿还广汇实业欠
款,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冻结公司六个银行账户,冻结
账户存款 85,480,000.00 元。公司账户冻结期间,新疆友邦向广汇实业归还了部
分欠款,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11 月 12 日按(2019)新 01 执 473 号
文件扣划公司银行基本户建设银行账户人民币 60,075,079 元。
       上述事项是公司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造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
账户资金被划扣,形成关联方占用资金 60,075,079 元。
       占用资金归还情况:2020 年 2 月 10 日公司收到关联方新疆友邦部分占用资
金 10,000,000 元。2020 年 3 月 5 日公司收到关联方新疆友邦剩余占用资金
50,075,079 元,并归还了全部占用资金利息 798,534.21 元。
       2.   2019 年度新疆浩源及其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龟兹浩源”)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向公司控股股东阿克苏盛威实
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威实业”)出借资金 53,710.00 万元,形成关联
方占用资金的情形。2019 年及 2020 年阿克苏盛威公司分别归还 570.00 万元、
1,000.00 万元,合计归还了 1,570.00 万元。截至 2020 年年报披露日盛威实业欠
付新疆浩源公司借款本金 52,140.00 万元(不含利息)。
       独立意见: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违反了新
疆浩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按照有关监管规则,认真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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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还款承诺,消除资金占用对公司的影响。如在既定的时限内未偿还所占用的资
金及利息,公司应当行使债权、司法诉讼、强制执行等途径追偿占用资金,切实
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公司要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强化
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聘请的 2020 年度财务报告
的审计机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引用“保留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导致出具保留意见事项

    (一)关于新疆证监局对新疆浩源公司立案调查

    2020 年 4 月 13 日,新疆浩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新疆浩源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调查结论。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确定相关调查结论对新疆浩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关于控股股东借款本息的可收回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六)其他应收款及十一(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所述,2019

年新疆浩源公司向控股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

阿克苏盛威公司)提供借款 53,710.00 万元,2019 年及 2020 年阿克苏盛威公司

分别归还 570.00 万元、1,000.00 万元,合计归还了 1,570.00 万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阿克苏盛威公司欠付新疆浩源公司借款本金 52,140.00 万元及相关

利息 2,820.03 万元,本息合计 54,960.03 万元。阿克苏盛威公司以其名下的股

权对上述欠付本金及相关利息作了还款保证,新疆浩源公司根据上述还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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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计提了 31,552.95 万元坏账损失。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未能取得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本金及相关利息的可收回性,亦无法判断相关坏账损失计提

的准确性。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新疆浩源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

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

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会计师审计意见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的上述行为,
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按照有关监管规则,认真履
行还款承诺,消除资金占用对公司的影响。如在既定的时限内未偿还所占用的资
金及利息,公司应当行使债权、司法诉讼、强制执行等途径追偿占用资金,切实
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公司要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强化
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事项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末资产的价值,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后,财务报表能更加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计提本次信用减值
损失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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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
字页】




             独立董事:

                             吉富星                        李堃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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