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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浩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2022-02-19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针对《关于增加控股孙公司与杭州特盈签订空分设备订货合同的关联交易》
议案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在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
持续为股东创造效益。此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张云峰先生应当
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控股孙公司与杭州特盈签订空分设备订货合同的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增加控股孙公司与杭州特盈签订空分设备订货合同的关联交易》
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发展所需,
有利于公司发展,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
表决,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
系,有助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本次对上海源晗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
满足上海源晗经营业务对流动资金周转需求,有利于其业务拓展,提升其生产经
营能力;上海源晗为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上述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吉富星                        李堃

                                      202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