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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浩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26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
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在 2022 年上半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公司在 2019 年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详见 2020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截至披露《公司 2022 年上半年度报告》,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 513,860,160.00 元(不含利息)。

    独立意见: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作为独立董事,
我们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切实执行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尽快
归还占用资金,尽早消除占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公司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
立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的防范机制,公司管理层需加强法律合规教育,增强合
规意识,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在 2022 年上半年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在此我们要求公司管理
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并严格执行,加强相关人员合规培训,增强合规意识,
杜绝违规对外担保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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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我们通过了解相关情况后
认为:本次拟聘任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
规定,经审核,中勤万信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较为丰富的上
市公司执业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等要求。中勤万信 2021 年
度在为公司提供审计及其他服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对公司经营状
况和治理结构也较为熟悉,我们认为中勤万信具备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的能力。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四、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进行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
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
的责任和义务。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
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
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共
五人,分别为杜刚先生、沈学锋先生、张鹏华女士、丁卫芝女士、胡伟业先生。
本次董事会换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我们认
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人选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杜刚先生、沈学锋先生、张鹏华女士,具
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第 148 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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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丁卫芝女士、胡伟业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
序合法、有效。
    4.我们同意上述五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二名)的提名,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
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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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吉富星                        李堃

                                      202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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