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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浩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3-017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1)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
判断”,该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
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
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
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
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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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
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 15 号规定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
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
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
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
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
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
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
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
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税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
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初始确认租
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
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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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
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
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
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
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
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


     四、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
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修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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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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