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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世宝: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18-11-29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2014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16 年 12 月 13 日,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
或“保荐机构”)与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世宝”或“公司”)
就浙江世宝 2014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事宜签署了《持续督导协
议》,同时,双方就浙江世宝 2014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监管事宜
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
佛堂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基于前述协议的约定,
瑞信方正承接了浙江世宝 2014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

    瑞信方正作为浙江世宝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
浙江世宝本次拟使用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和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01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3,820 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8.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705,172,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7,009,122.96 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658,162,877.04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4]265
号《验资报告》。

    二、历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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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 3.7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
品。截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上述理财产品已经全部到期收回本金及取得收益。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4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截至 2016 年 12 月 12 日,上述理财产品已经全部到期收回本金及取得收益。

    2016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2.4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截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上述理财产品已经全部到期收回本金及取得收益。

    2017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书面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 2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
品。截至 2018 年 11 月 27 日,上述理财产品已经全部到期收回本金及取得收益。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募集资金闲置原因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汽车零部件精密铸件及机加工建设项目”
及“年产 210 万件(套)汽车转向(电动 EPS)组件等系列产品产业化投资建
设项目”尚在投资建设期,根据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部分募集资金在
一段时间内处于闲置状态。

    (二)拟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书面决议,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
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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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购买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使用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拟购买理财产品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投资的品种为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公司承诺购买的理财产品
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
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关联关系

    受托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所需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作出的,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同时,通
过适度的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闲置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实施方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书面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鉴于本次批准进行现金管理的最高额度规模
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可
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时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
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
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严格遵守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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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虽然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
影响,不排除市场波动将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

    2.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因此投资的实
际收益不可预期。

    3. 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 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
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若出现产品
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
时予以披露。

    2.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内部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书面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
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使用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董
事会同时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
及协议等。

    (二)独立董事意见

    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 9,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
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使用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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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作出的,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定。同
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书面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
限不超过 12 个月。使用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定,有利于提高公
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瑞信方正认为:

    1.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2. 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
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浙江世宝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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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 2014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龚俊杰                     陈万里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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