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独立董事对委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21-07-01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委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以及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
对 2021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委任张宝义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张宝义先生通过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2.99%的股份。
张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世权的儿子。张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张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委任汤浩瀚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汤浩瀚先生通过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0.82%的股份。
汤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世权的女婿。汤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委任张兰君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张兰君女士通过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0.82%的股份。
张女士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世权的女儿。张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张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关于委任刘晓平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刘晓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刘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五、关于委任虞忠潮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虞忠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林逸、龚俊杰、徐晋诚
202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