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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宝: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2-03-28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林逸,作为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1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
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召开了 8 次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 8 次,亲自出席
会议 8 次。另外,本人担任委员的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分别召开了 2 次、4 次及 2 次会议,本人分别应出席会议 2 次、4
次及 2 次,亲自出席会议 2 次、4 次及 2 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本着诚信负责和勤勉尽职的原则,经过独立、严谨的调研与
判断,本人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对相关资料的调阅及与公司其他独董的讨论,本人
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
下:

       1、对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将坐落于义乌市佛堂镇江东路 262 号的闲置厂房出售给公司控股股东
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1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张世权、张宝义、汤浩瀚、张兰君、张世忠应在董事会
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2、对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前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将坐落于义乌
市佛堂镇江东路 262 号的闲置厂房出售给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利用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加现金流,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作价
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与市场价值不
存在较大差异,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有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张世权、
张宝义、汤浩瀚、张兰君、张世忠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3、对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续
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
货业务执业资格,同时也是港交所准许为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采用中
国会计准则编制报表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
    4、对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与
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是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经

                                    2
营情况和发展阶段,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在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
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
务。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为
保持审计工作的一致性、连续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更好的安排公
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任期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生效至公司下次年度股东大
会结束时止。公司董事会可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依据 2021 年度的具体审
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
形,不存在违规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
有效,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
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
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 2020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关于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3
       经核查,于 2020 年度内以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
的情况。

       (6)关于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 年度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对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的董事会换届选举、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董事会审议的《选举浙江世宝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i、公司董事会提名重选张世权、张宝义、汤浩瀚、张兰君、刘晓平、张世
忠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未发现该等被提名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
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
为,该等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ii、同意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对董事会审议的《选举浙江世宝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i、公司董事会提名选举徐晋诚先生及重选林逸、龚俊杰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
况后做出的,未发现该等被提名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为,该等被提名人具备
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ii、同意在获得监管机构资格审定通过后,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3)对监事会审议的《选举浙江世宝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4
    i、公司监事会提名重选杨迪山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提名重选沈松生、冯
燕为公司独立监事。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
历、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未发现该等被提名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
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为,该等
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监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ii、同意将上述监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对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委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委任张宝义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张宝义先生通过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2.99%的股份。
张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世权的儿子。张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张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关于委任汤浩瀚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汤浩瀚先生通过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0.82%的股份。
汤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世权的女婿。汤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3)关于委任张兰君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张兰君女士通过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0.82%的股份。
张女士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世权的女儿。张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张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4)关于委任刘晓平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刘晓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5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刘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5)关于委任虞忠潮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虞忠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7、对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半年
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于 2021 年半年度内以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
担保的情况。

       (2)关于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2021 年半年度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三、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通过现场调研、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管理
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获悉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重点关注了与董事会议案形成及决议执行相关的事项,以及与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同时,本人密切关注媒体与公
司相关的报道,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就有关资讯与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沟通交流。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其他工作

       1、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1 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举办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培训,
及时了解最新修订的监管规定,帮助本人提高了作为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为公
                                       6
司的规范运作、科学决策提供更好的建议和意见,更好的履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的职责。

    2、其他工作

    2021 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1 年度,公司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
合和支持,在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本人期望公
司在下一年度里继续保持较高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为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六、本人联系方式

    姓名:林逸

    邮箱:linyi@china.com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逸

                                                      2022 年 3 月 25 日




                                   7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龚俊杰,作为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1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
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召开了 8 次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 8 次,亲自出席
会议 8 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本着诚信负责
和勤勉尽职的原则,经过独立、严谨的调研与判断,本人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
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对相关资料的调阅及与公司其他独董的讨论,本人
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
下:

       1、对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将坐落于义乌市佛堂镇江东路 262 号的闲置厂房出售给公司控股股东
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张世权、张宝义、汤浩瀚、张兰君、张世忠应在董事会
                                       8
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2、对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前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将坐落于义乌
市佛堂镇江东路 262 号的闲置厂房出售给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利用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加现金流,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作价
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与市场价值不
存在较大差异,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有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张世权、
张宝义、汤浩瀚、张兰君、张世忠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3、对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续
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
货业务执业资格,同时也是港交所准许为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采用中
国会计准则编制报表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
    4、对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与
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是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经
营情况和发展阶段,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在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

                                    9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
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
务。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为
保持审计工作的一致性、连续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更好的安排公
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任期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生效至公司下次年度股东大
会结束时止。公司董事会可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依据 2021 年度的具体审
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
形,不存在违规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
有效,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
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
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 2020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关于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于 2020 年度内以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
的情况。

                                   10
       (6)关于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 年度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对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的董事会换届选举、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董事会审议的《选举浙江世宝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i、公司董事会提名重选张世权、张宝义、汤浩瀚、张兰君、刘晓平、张世
忠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未发现该等被提名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
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
为,该等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ii、同意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对董事会审议的《选举浙江世宝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i、公司董事会提名选举徐晋诚先生及重选林逸、龚俊杰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
况后做出的,未发现该等被提名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为,该等被提名人具备
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ii、同意在获得监管机构资格审定通过后,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3)对监事会审议的《选举浙江世宝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i、公司监事会提名重选杨迪山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提名重选沈松生、冯
燕为公司独立监事。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
历、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未发现该等被提名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
                                      11
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为,该等
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监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ii、同意将上述监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对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委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委任张宝义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张宝义先生通过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2.99%的股份。
张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世权的儿子。张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张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关于委任汤浩瀚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汤浩瀚先生通过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0.82%的股份。
汤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世权的女婿。汤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3)关于委任张兰君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张兰君女士通过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0.82%的股份。
张女士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世权的女儿。张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张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4)关于委任刘晓平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刘晓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刘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5)关于委任虞忠潮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虞忠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
                                   12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7、对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半年
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于 2021 年半年度内以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
担保的情况。

       (2)关于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2021 年半年度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三、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通过现场调研、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管理
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获悉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重点关注了与董事会议案形成及决议执行相关的事项,以及与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同时,本人密切关注媒体与公
司相关的报道,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就有关资讯与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沟通交流。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其他工作

       1、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1 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举办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培训,
及时了解最新修订的监管规定,帮助本人提高了作为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为公
司的规范运作、科学决策提供更好的建议和意见,更好的履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的职责。

       2、其他工作

       2021 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
                                      13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1 年度,公司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
合和支持,在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本人期望公
司在下一年度里继续保持较高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为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六、本人联系方式

    姓名:龚俊杰

    邮箱:Gongjunjie628@163.com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龚俊杰

                                                      2022 年 3 月 25 日




                                   14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徐晋诚,作为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
将本人 2021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召开了 8 次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 4 次,亲自出席
会议 4 次。另外,本人担任委员的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分别召开了 2 次、4 次及 2 次会议,本人分别应出席会议 1 次、2
次及 1 次,亲自出席会议 1 次、2 次及 1 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本着诚信负责和勤勉尽职的原则,经过独立、严谨的调研与
判断,本人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对相关资料的调阅及与公司其他独董的讨论,本人
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
下:

       1、对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委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委任张宝义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张宝义先生通过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2.99%的股份。
张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世权的儿子。张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15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张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关于委任汤浩瀚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汤浩瀚先生通过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0.82%的股份。
汤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世权的女婿。汤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3)关于委任张兰君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张兰君女士通过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0.82%的股份。
张女士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世权的女儿。张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张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4)关于委任刘晓平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刘晓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刘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5)关于委任虞忠潮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虞忠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意委任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2、对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半年
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于 2021 年半年度内以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
担保的情况。


                                   16
       (2)关于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2021 年半年度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三、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 年度,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香港前往内地旅行受限,本人对公司没
有进行现场调研,主要通过电话、邮件等非现场方式,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
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获悉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重点关注了与董事会议案形成及决议执行相关的事项,以及与保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同时,本人密切关注媒体与公司
相关的报道,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就有关资讯与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沟通交流。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其他工作

       1、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1 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举办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培训,
及时了解最新修订的监管规定,帮助本人提高了作为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为公
司的规范运作、科学决策提供更好的建议和意见,更好的履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的职责。

       2、其他工作

       2021 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1 年度,公司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
合和支持,在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本人期望公
司在下一年度里继续保持较高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为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17
六、本人联系方式

姓名:徐晋诚

邮箱:chunstsui@gmail.com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晋诚

                                     2022 年 3 月 25 日




                            18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沈成基,作为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现将本人 2021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召开了 8 次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 4 次,亲自出席
会议 4 次。另外,本人担任委员的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分别召开了 2 次、4 次及 2 次会议,本人分别应出席会议 1 次、2
次及 1 次,亲自出席会议 1 次、2 次及 1 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本着诚信负责和勤勉尽职的原则,经过独立、严谨的调研与
判断,本人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对相关资料的调阅及与公司其他独董的讨论,本人
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
下:

       1、对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将坐落于义乌市佛堂镇江东路 262 号的闲置厂房出售给公司控股股东
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19
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张世权、张宝义、汤浩瀚、张兰君、张世忠应在董事会
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2、对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前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将坐落于义乌
市佛堂镇江东路 262 号的闲置厂房出售给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世宝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利用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加现金流,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作价
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与市场价值不
存在较大差异,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有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张世权、
张宝义、汤浩瀚、张兰君、张世忠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3、对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续
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
货业务执业资格,同时也是港交所准许为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采用中
国会计准则编制报表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
    4、对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与
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是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经
营情况和发展阶段,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在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
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
务。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为
保持审计工作的一致性、连续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更好的安排公
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任期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生效至公司下次年度股东大
会结束时止。公司董事会可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依据 2021 年度的具体审
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
形,不存在违规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
有效,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
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
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 2020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关于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1
       经核查,于 2020 年度内以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
的情况。

       (6)关于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 年度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对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的董事会换届选举、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董事会审议的《选举浙江世宝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i、公司董事会提名重选张世权、张宝义、汤浩瀚、张兰君、刘晓平、张世
忠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未发现该等被提名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
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
为,该等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ii、同意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对董事会审议的《选举浙江世宝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i、公司董事会提名选举徐晋诚先生及重选林逸、龚俊杰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
况后做出的,未发现该等被提名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为,该等被提名人具备
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ii、同意在获得监管机构资格审定通过后,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3)对监事会审议的《选举浙江世宝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22
    i、公司监事会提名重选杨迪山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提名重选沈松生、冯
燕为公司独立监事。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
历、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未发现该等被提名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
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为,该等
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监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ii、同意将上述监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 年度,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香港前往内地旅行受限,本人对公司没
有进行现场调研,主要通过电话、邮件等非现场方式,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
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获悉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重点关注了与董事会议案形成及决议执行相关的事项,以及与保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同时,本人密切关注媒体与公司
相关的报道,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就有关资讯与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沟通交流。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其他工作

    1、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1 年度,本人没有参加公司举办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培训。

    2、其他工作

    2021 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1 年度,公司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
合和支持,在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本人期望公
司在下一年度里继续保持较高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为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23
六、本人联系方式

姓名:沈成基

邮箱:simon@gsbscpa.com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成基

                                   2022 年 3 月 25 日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