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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世宝:浙江世宝公司章程(H+A)附件_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0-19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监事与监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议事
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科学决策、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浙江世宝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
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行使监督职能,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
司及公司员工的权益,保障股东、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
责。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四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
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
助。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第五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监事会工作经费由公司在财务
预决算中专项列支,监事会自行决定使用。经费的开支暂时实行监事会签制度。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
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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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
     监事会根据需要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的选举或罢免,应当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监事
     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
及外部审计人员、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监事
会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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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国内
或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于会议召开不少于十日但
不多于三十日前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
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紧急情况下,应不少于会
议前48小时以其他方式通知)。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监事会
也可以用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并由参加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后传真至
公司或邮寄至公司。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
   (二)会议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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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十五条 如有特殊情形,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召集监事会的职责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有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义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外部监事
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议案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议案内容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三)议案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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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
决权。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
议记录中。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其中凡
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监事应当回避表决,其持有的投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票的总数内。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由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
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监事及记录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及主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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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主
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为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附件,其生效实
施日期同《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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