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12-05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2年12月2日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浙江世宝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
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公司将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将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下合
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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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
银行要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
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公司改变发行申请
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公司要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要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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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履行相应
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
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
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鉴证报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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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
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安全性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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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
度情况使用。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
资子公司变更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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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要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要在充分了解合资方
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
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公司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
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监督、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当年
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要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
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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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
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浙江
世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H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H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按
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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