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H股公告:薪酬委员会职权范围2022-12-30
浙江世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薪酬委員會職權範圍
1. 成員
1.1 本公司的薪酬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委任,最少須
包括三名董事。
1.2 委員會之大部份成員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
1.3 委員會之主席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出任,必須為由董事會委任。
1.4 本公司的公司秘書須為委員會秘書。
2. 權限
2.1 委員會須直接向董事會匯報,並於需要時就其對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薪
酬建議諮詢本公司主席以作出澄清。
2.2 委員會有權諮詢外界的獨立專業意見,並可在其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邀情具備有關
經驗及專長的外界人士參與會議。
2.3 委員會應獲供給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3. 職責
委員會之職責包括以下方面:
3.1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全體薪酬政策及架構,及就設立正規而具透明度的
程序制訂該等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3.2 委員會擔當董事會顧問的角色,而董事會則保留有批准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層薪酬
待遇的最終權力。另就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待遇向董事會提出建議。薪酬待遇包括但
不限於:基本薪金、認股權及非金非錢利益、退休金權利及獎金,以及賠償金額(包
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任命的賠償)。委員會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同類公司支付的薪
酬、董事須付出的時間及董事職責、集團內其他職位的雇用條件,以及是否需要按
表現而厘定薪酬的;
3.3 透過參照董事會不時決議通過的公司目標,審閱及批准按表現而厘定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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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檢討或批准向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因喪失或被終止職務或委任有關的賠
償,以確保該等賠償按有關的合約條款厘定;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厘定,賠償亦
須公平合理,不會對本公司造成嚴重負擔;
3.5 檢討及批准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雇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保該等
安排乃按有關合約條款厘定;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厘定,有關賠償亦須合理且適
當;
3.6 確保沒有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士自行厘定其本身薪酬;
3.7 審閱及/或批准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第十七章所述有關股份計劃的事宜;及
3.8 如有任何董事服務合約按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規定須獲股東批准,則向股東提
議如何投票表決。
4. 委員會會議
4.1 委員會每年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4.2 除非獲得所有成員一致豁免,否則任何委員會會議的通知必須在開會之前七天發
出。不論通知期長短,一名成員若出席會議,則表示該成員已豁免按規定期限發出
通知。若任何續會時間不足七天,則無須發出通知。
4.3 委員會開會決議事項所需的法定人數應為任何兩名成員。
4.4 委員會的決議案須由多數票通過,亦可以一致書面決議的方式通過。會議可以透過
親身出席、電話會議或視像會議的方式舉行。
4.5 委員會秘書應保存所有委員會會議的完整記錄。委員會會議記錄的初稿及最終定稿
應在會議結束後的合理時間內發送所有委員會成員以供審閱及存檔。
5. 本職權範圍文件的刊發
5.1 本職權範圍文件將於本公司及香港聯交所網站刊載。
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董事會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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