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 O NG K O N 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 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良信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 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 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 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起召开,受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管控措施的影响,本次会议以远程视频方式召开,除 前述情况外,会议的时间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除受抗 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管控措施的影响,本次会议以远程视频方式召开外,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 间、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代表股份 365,178,056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5.96%。(注:截至目前因公司已累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3,500,000 股,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的总股本为 1,015,623,653 股) 其中: (1)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82,664,222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8.1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6,023,84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9.1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9,154,209 股,占公司总股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的 6.80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65,161,0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3%;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2,647,2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79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 2、审议《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65,161,0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3%;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2,647,2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79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 3、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65,161,0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3%;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2,647,2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79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 4、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161,0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3%;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2,647,2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79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 5、审议《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65,161,0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3%;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2,647,2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79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 6、审议《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5,161,0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3%;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2,647,2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794%;反对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刊登、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上述议案中 1、2、3、5、6 均为普通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 4 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 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 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何佳玥 王 博 202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