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铭体检: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2014-01-06
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2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发审
委对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意见
的函》(证发反馈函[2012]83 号)的要求,对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并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如下:
问题三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相关体检卡销售是否需要取得《支付业
务许可证》发表核查意见
2010 年 6 月 14 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
第 2 号】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
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1)网络支付;(2)预付卡
的发行与受理;(3)银行卡收单;(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成为支付机构。
2011 年 5 月 23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
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 号】规定: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
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
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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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
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
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
不得发行预付卡。
经核查,发行人不属于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银行卡收单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发行人发行的储值卡均为在发行人处购买服务
的单用途卡,不属于多用途预付卡。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储值卡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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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十一)》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李大进
经 办 律 师 :___________________
康健
___________________
李绍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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