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铭体检: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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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致: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曾出具了编号为 XYZH/2011A9100 的《审计报告》,
对发行人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加审。本所律师针对该次加
审期间的重大事项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现信永中和对发行人财务会
计报表加审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至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
“加审期间”),并出具了编号为 XYZH/2012A9040 号《审计报告》(如无特殊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审计报告”,均指 XYZH/2012A9040 号《审计报告》)。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十二)》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
(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
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
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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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原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12 年 2 月 23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已对批准本次发行及上
市并授权董事会处理相关事宜等做出决议,该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
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1.2 新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关
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及《关于
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对本
次发行及上市做出了新的批准与授权,发行及上市方案和授权内容未发生变更,本
次批准与授权的有效期为自本次决议做出之日起至满 12 个月止。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1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通过 2011 年度工商检验,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2 经核查,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
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性质为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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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所述外,发行人还具备下述实质条件:
3.1 经信永中和审计,发行人 2010 年度、2011 年度及 2012 年度归属母公司的
净利润分别为:36,004,386.24 元、84,140,867.08 元和 96,318,097.20 元。发行人 2010
年度、2011 年度及 2012 年度的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
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3.2 在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仍然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业务、财务及机构独立,符合《首发办法》第二章第
二节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3.3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 XYZH/2012A9040-1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简称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按照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
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告相关
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4 根据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
发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
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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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5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3.6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3.7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8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发行人说明,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9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办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
3.10 根据《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
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
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办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3.1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了关
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
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1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3.13 经核查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及其依据、发行人承诺以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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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办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1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办
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3.1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首
发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1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三
十七条之规定,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
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
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据此并结合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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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的所有体检门诊部(包
括发行人分支机构,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该等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分支机
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向公众提
供健康体检服务。
4.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
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
财务、机构等方面具备独立性。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自
主经营的能力。
4.3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
其他严重缺陷。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于补充核查期间未发生变
更,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
具备独立性。结合本所此前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 发行人的股东和发起人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构成情况在补充核查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核查,发行人股本在补充核查期间内未发生任何变化。
七、发行人的业务
7.1 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于补充核查期间未发生变化。
7.2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各体检机构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单独
或与他人合作设立其他经营机构经营。
7.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在 2010 年度、2011 年度及 2012 年度主营业务
收 入 ( 以 合 并 报 表 为 准 ) 分 别 为 443,057,094.14 元 、 567,409,838.71 元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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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662,344.61 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 98.59%、98.65%及 98.80%。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7.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存续、
生产经营正常、主要财务指标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对发行人构成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
的法律障碍。
7.5 发行人下属体检机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下属 37 家体检机构已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
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门诊部名称 许可证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1 潘家园门诊部 004818110105017919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 2011.05.04-2014.12.31
2 亚运村门诊部 004690110105018119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 2012.12.26-2014.12.31
3 大北窑门诊部 004847110105017919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 2010.11.26-2014.12.31
4 世纪城门诊部 006724110108917019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 2008.09.17-2013.09.16
5 积水潭门诊部 110102082019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 2010.02.10-2013.12.31
6 知春路门诊部 006791110108917019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 2012.07.07-2017.04.15
7 亮马桥门诊部 004036110105610119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 2010.11.12-2014.12.31
8 望京门诊部 004980110105017119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 2011.05.06-2014.12.31
9 金融街门诊部 001166110102317019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 2012.11.19-2015.12.31
10 联想桥门诊部 006860110108917019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 2010.06.11-2014.12.31
11 上地门诊部 006859110108917019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 2010.06.11-2014.12.31
12 慈云寺门诊部 004993110105017119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 2011.05.09-2014.12.31
13 雍和宫门诊部 PDY10090X11010115D1102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 2011.01.01-2013.12.31
14 公主坟门诊部 006875110108917019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 2010.10.08-2014.12.31
15 奥亚医院 005193110105010119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 2012.10.16-2013.12.31
16 洋桥门诊部 007181110106317019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 2013.02.05-2014.02.04
17 上海慈铭门诊部 7752451693101011901102 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 2011.06.22-2016.06.21
18 卓越门诊部 MD0070310104917019 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局 2012.04.20-2017.04.15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
19 至诚门诊部 PDY25047331011519D1102 2009.03.18-2014.03.17
发展局
20 深圳慈铭门诊部 PDY41054-544030417D1102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局 2011.09.19-2016.06.30
21 海松门诊部 PDY41019-044030417D1102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局 2011.05.16-2015.06.30
22 纪元门诊部 PDY51015-944030513D1102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局 2009.08.12-2014.08.11
23 南城门诊部 PDY10405-444190015D1102 东莞市卫生局 2009.07.30-2014.07.30
24 广州慈铭门诊部 72680757544010617D1102 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 2011.06.28-201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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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东风门诊部 PDY10065144010413D1102 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局 2011.05.05-2014.04.07
26 汉口门诊部 300393420103317032 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局 2011.12.20-2016.12.20
27 青山门诊部 67278980942010719D1102 武汉市青山区卫生局 2009.08.03-2014.08.02
28 武汉门诊部 78199440642011119D1592 武汉市卫生局 2011.07.13-2016.07.12
29 大连慈铭门诊部 PDY10049121020217D1102 大连市卫生局 2010.04.29-2013.04.28
30 星海门诊部 PDY94936421020419D1102 大连市卫生局 2011.03.21-2014.03.20
31 南开门诊部 PDY00332512010417D1102 天津市南开区卫生局 2011.11.29-2013.11.29
32 瑞联门诊部 PDY00549451010515D1102 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局 2013.03.12-2018.03.12
33 天桥门诊部 251213370105417039 济南市天桥区卫生局 2009.02.20-2013.12.31
34 历下门诊部 PDY00132137010217D1102 济南市历下区卫生局 2013.02.01-2018.01.31
35 中央路门诊部 68672158132010616D1102 南京市卫生局 2012.04.20-2015.04.19
36 金华慈铭门诊部 PDY15014933070217D1102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局 2013.01.18-2016.01.17
37 临沂慈铭门诊部 PDY00445-937130217D1102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局 2011.01.28-2016.01.27
上述体检机构中,北京公主坟门诊部及大连星海门诊部于 2011 年成立,北京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亚医院(奥亚医院)于 2012 年 12 月成
立,临沂慈铭门诊部于 2012 年 11 月成为发行人下属门诊部,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洋桥门诊部(洋桥门诊部)于 2013 年 2 月成立,山东慈铭健
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历下门诊部(历下门诊部)于 2013 年 2 月成立。
7.6 发行人加盟体检机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营业的加盟体检机构为 10 家,情况
如下:
实际 营业 收费
序 加盟店 医疗执业 取得营业
地址 控制 面积 筹建咨 品牌
号 名称 许可证号 执照时间
人 (M2) 询服务费 使用费
合肥慈铭
合肥市黄山
健康体检 仲海 571765883340 30 万元/
1 西路绿城桂 3,600 65 万元 2011.8.9
综合门诊 轩 10117D1102 年
花园 669 号
部
福建美亚 福州市台江
健康管理 区 广 达 路
2207453501 30 万元/
2 有限公司 108 号 世 茂 陈东 2,774 80 万元 2011.11.25
03517045 年
福州台江 国际中心 2
门诊部 号楼 4 层
烟台莱山 烟台市莱山
李宗 PDY000538370 30 万元/
3 慈铭综合 区港城东大 1,700 65 万元 2011.12.19
阳 61317D1102 年
门诊部 街 588 号
4 青海慈铭 青海省西宁 马小 57992889-4 2,300 60 万元 30 万元/ 201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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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中心 市城中区夏 敏 年
都 大 街 225
号夏都国际
5楼
贵州省贵阳
市云岩区中
贵阳慈铭 58069991-052 30 万元/
5 山西路恒峰 汪铭 2,700 70 万元 2012.4.28
门诊部 010317D1102 年
步行街 A、B
层
山东省东营
东营慈铭
市东营区大 吕爱 PDY602301370 30 万元/
6 综合门诊 2,400 70 万元 2012.5.15
渡 河 路 267 华 50217D1102 年
部
号
银川市兴庆
银川慈铭 区文化西街
PDY100301640 30 万元/
7 综合门诊 106 号 银 川 付娟 2,800 60 万元 2012.5.31
10416D1102 年
部 国际贸易中
心B段4层
泰安市凯
尔健康体 泰安市政广
检管理有 场西御碑楼 许其 PDY71539X37090 30 万元/
8 2,700 60 万元 2012.9.18
限公司慈 路国华经典 凯 217D1102 年
铭综合门 小区南邻
诊部
海南省海口
海口慈铭
市秀英区滨
健康体检
海 大 道 刘晓 400104460100 30 万元/
9 门 诊 部 2,200 70 万元 2013.1.8
159-2 号 福 峰 417136 年
(普通合
隆广场 3 期
伙)
G 栋 3-4 楼
通辽慈铭 内蒙古通辽 30 万元/
10 李军 2,800 60 万元 2013.1.22
医院 市科尔沁区 年
发行人处于筹建状态的加盟店情况如下:
序号 特许经营区域 合同对方 签订日期
1 江苏省苏州市 李国伟 2010.11.02
2 山东省德州市 孟庆军 2010.08.19
3 山西省长治市 廉莉 2011.02.26
4 河北省保定市高新范围内 保定嘉华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2012.06.14
5 哈尔滨市道里区 石美玲 2012.09.07
6 广东省潮州市范围内 吴泽坤 2012.10.23
7 山东省滨州市范围内 东营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2012.11.18
8 河南省郑州市范围内 赵菊霞 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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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9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范围内 王善猛 2013.01.11
10 吉林省白山市诨江区范围内 白山市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01.23
11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范围内 湛江市上德投资有限公司 2013.01.24
12 甘肃省兰州市范围内 李永林 2013.02.5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1 本所律师此前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已披露了发行人
关联方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原参股公司即临沂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临沂慈
铭)变更为发行人子公司,情况如下:
2012 年 11 月,临沂慈铭注册资本增加 430 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发
行人认购。本次增资完成后,临沂慈铭注册资本变更为 1,430 万元,发行人持有该
公司 51%股权,临沂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49%股权。2012 年 12 月,临
沂慈铭以 570 万元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临沂慈铭注册资本变
更为 2,000 万元,两方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除上述新增子公司外,发行人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设立分支机构奥亚医院,
于 2013 年 2 月 8 日设立分支机构洋桥门诊部。
除上述以外,发行人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8.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核
查期间内新增关联交易如下:
1、提供体检服务
加审期间,发行人为关联方北京鼎晖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体检服务,
涉及金额为 164,321.00 元。发行人为关联方深圳市天图兴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王永华提供体检服务,涉及金额为 22,000 元。
2、房屋租赁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2012 年 7 至 12 月,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韩小红
支付国恒基业大厦 A 座 201 室房屋租金 296,514 元;向韩小红支付国恒基业大厦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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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座 201 室房屋租金 113,621.40 元。
3、关联交易决策及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上述房屋租赁关联交易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取
得了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
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发布独立董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
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制度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程序合规,定价和执行
体现了公允性,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8.3 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结合本所此前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将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该等承诺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
上市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的披
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在此前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中对发行人的主
要财产情况作出详细披露,现依据发行人补充提供的资产情况及补充核查期间主要
财产的变化,对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主要资产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9.1 医疗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全部体检设备原值 23,908.90
万元,净值 10,152.70 万元。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体检设备共有 669 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在子公司的分布
1 彩色超声诊断仪 164 台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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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武汉、大连、成都、金华、济南、临沂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南京、
2 骨密度仪 37 台
武汉、大连、成都、金华、济南、临沂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南京、
3 X 光机 54 台
武汉、大连、成都、金华、济南、临沂
北京、广州、南京、大连、成都、金华、
4 生化仪 21 台
深圳、临沂、上海、武汉、济南
生物体微弱磁场测定分 北京、天津、广州、南京、大连、成都、
5 22 台
析仪 临沂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大连、
6 电子胃肠镜 8 台
成都
北京、深圳、上海、金华、临沂、天津、
7 全自动血液分析仪 40 台
广州、南京、山东、武汉、大连
8 眼底照相机 12 台 北京、上海、广东、山东
北京、南京、山东、临沂、上海、天津、
9 口腔科治疗椅 82 台
深圳、武汉、金华、大连、成都
电子内窥镜/内窥镜图文
10 18 台 北京、上海、成都、南京、大连
工作站
CR850 计算机放射成像
11 4 台 北京、广州、南京、山东
系统
12 透视机 8 台 北京、上海、成都、济南
13 乳腺钼靶机 7 台 北京、上海、南京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南京、
14 红外乳腺诊断仪 45 台
武汉、大连、成都、金华、济南、临沂
索菲 13C 呼气试验监测
15 3 台 上海、天津、南京
系统
16 激光照相机 4 台 北京、
17 口腔内窥镜 13 台 北京、上海、广州、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南京、武汉、
18 血流变 29 台
大连、成都、金华、济南、临沂、深圳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南京、
19 眼压计 28 台
武汉、大连、成都、金华、济南、临沂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南京、
20 动脉硬化 29 台
武汉、大连、成都、金华、济南、临沂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南京、
21 肺功能 36 台
武汉、大连、成都、金华、济南、临沂
22 口腔综合治疗台 1 台 北京
23 口腔影像设备 1 台 北京
24 飞利浦 64 排螺旋 CT 1 台 北京
25 飞利浦核磁 1 台 北京
26 眼科综合治疗台 1 台 北京
合计 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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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9.2 房屋产权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 2009 年 12 月 28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的两套员工宿舍取得了房
屋产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 11 号院 4 号楼 6 层 4 单元 704,《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 京房权
证朝字第 1098305 号,所有权人为发行人,登记时间为 2012 年 3 月 29 日,建筑面积为 59.61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45.99 平方米。
2、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 11 号院 4 号楼 13 层 3 单元 160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 京房
权证朝字第 109846 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发行人,登记时间为 2012 年 3 月 29 日,
建筑面积为 59.18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45.66 平方米。
9.3 房屋租赁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签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位置 面积 租金 租期
北京市海育房
海淀区复兴路 5.85
1 地产开发有限 发行人 2012.12.6 300.00 2012.12.07-2020.05.09
21 号海育大厦 万元/月
公司
深圳泰然(集 福田区车公庙泰
29.68
2 团)股份有限 深圳慈铭 2012.9.4 然九路海松大厦 2,800.00 2012.09.20-2017.09.19
万元/月
公司 A座2层
深圳纪元 19.07
3 林武良 2012.7.11 南山区桂庙路 2,371.90 2012.07.11-2013.06.15
门诊部 万元/月
深圳市高鹏进 福田区中心区路
深圳慈铭 22.48
4 出口贸易有限 2012.12.28 深圳华融大厦一 1,334.08 2012.12.24-2021.01.24
门诊部 万元/月
公司 栋第 4 层
湖北广电房地 洪山区民院路
21.22
5 产开发有限公 武汉慈铭 2012.11.7 38 号龙安港汇 2,016.00 2012.11.01-2022.10.31
万元/月
司 城 1 层、2 层
武汉卓昊商业 武昌区徐东大街 165.82
6 武汉慈铭 2012.9.26 1,974.00 2012.09.25-2020.09.24
管理有限公司 3号2层 万元/年
南京鼓楼区中央
徐俊、井云龙、 20
7 南京慈铭 2012.11.22 路 323 号利奥大 279.31 2012.12.01-2013.11.30
彭为、徐国瑞 万元/年
厦 15 层
兰山区沂蒙路 131
8 刘宁 临沂慈铭 2010.12.20 2,394 2011.01.01-2020.12.31
468 号 万元/年
兰山区沂蒙路与
68.80 万
9 陈诠 临沂慈铭 2012.12.12 成都路交汇东 1,508 2012.12.15-2022.12.31
元/年
200 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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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注:上述临沂慈铭与刘宁之间的租赁合同系 2010 年 12 月 20 日签订,因临沂
慈铭已于 2012 年 11 月成为发行人子公司,故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一并披露。
武汉卓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慈铭于 2012 年 9 月 26 日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双方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将租赁面积由 1804 平方米变更为
1974 平方米,首年租金由 147.21 万元变更为 165.82 万元。
9.4 知识产权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截至本
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如下:
序
软件名称 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 登记号 取得方式 首次发表日期
号
E 健康体检信息管理
1 软著登字第 090054 号 2008SR02875 原始取得 2007 年 10 月 23 日
系统 V6.03
慈铭健康体检 LIS 系
2 软著登字第 0165603 号 2009SR038604 原始取得 2009 年 7 月 1 日
统 8.1
慈铭健康体检预约
3 软著登字第 0170272 号 2009SR043273 原始取得 2009 年 7 月 28 日
系统 8.1
慈铭健康体检销售
4 软著登字第 0169230 号 2009SR042231 原始取得 2009 年 7 月 1 日
管理系统 8.1
慈铭健康体检前台
5 软著登字第 0169229 号 2009SR042230 原始取得 2009 年 7 月 8 日
管理系统 8.1
慈铭健康体检科室
6 软著登字第 0170274 号 2009SR043275 原始取得 2009 年 7 月 28 日
工作站系统 8.1
慈济健康体检信息
7 软著登字第 0170274 号 2005SR00948 转让取得 2004 年 8 月 18 日
管理软件 V1.0
8 慈铭 PACS 系统 1.0 软著登字第 0189024 号 2010SR000751 原始取锝 2009 年 11 月 20 日
慈铭健康体检科室
9 软著登字第 0314779 号 2011SR051105 原始取得 2011 年 3 月 28 日
工作站系统 8.11
慈铭星讯健康体检
10 软著登字第 0330737 号 2011SR067063 原始取得 2011 年 5 月 6 日
管理系统 V1.11
慈铭健康体检采血
11 软著登字第 0349278 号 2011SR085604 原始取得 2011 年 6 月 28 日
工作站系统 8.11
慈铭健康体检终检
12 软著登字第 0367893 号 2011SR104219 原始取得 2011 年 9 月 16 日
工作站系统 8.11
慈铭耗材管理系统
13 软著登字第 0403662 号 2012SR035626 原始取得 2012 年 3 月 7 日
V1.0
14 慈铭检验查询系统 软著登字第 0418904 号 2012SR050868 原始取得 2012 年 6 月 14 日
5-3-2-14
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V1.0
慈铭健康体检 LIS 系
15 软著登字第 0420878 号 2012SR052842 原始取得 2012 年 6 月 19 日
统 8.11
2、注册商标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9 件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商标名称 注册号/申请号 类别 获得方式 注册有效期
号
5936466-5936471
5936476-5936496
第 1-34
1 5936498-5936505 原始取得 2009.2.21-2019.2.20
36-45 类
5936507-5936515
4685188
2 4685217 第 44 类 原始取得 2009.2.21-2019.2.20
3 4726968 第 44 类 原始取得 2009.1.28-2019.1.27
4 4726969 第 44 类 原始取得 2009.1.28-2019.1.27
5 4991112 第 44 类 原始取得 2009.6.14-2019.6.13
6 4991113 第 44 类 原始取得 2009.6.14-2019.6.13
7 4991114 第 44 类 原始取得 2009.6.14-2019.6.13
8 6017803 第 44 类 原始取得 2010.3.14-2020.3.13
9 6109171 第 44 类 原始取得 2011.3.20-2021.3.20
3、计算机域名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如下计算域名:
序号 域名 证书 取得方式 到期时间
1 ciming.mobi 顶级国际域名证书 原始取得 2014 年 2 月 10 日
2 ciming.com 顶级国际域名证书 原始取得 201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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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3 慈铭(通用网址) CNNIC 通用网址注册证书 原始取得 2013 年 6 月 8 日
4 慈铭.com 国际中文域名注册证书 原始取得 2018 年 8 月 19 日
5 慈铭.net 国际中文域名注册证书 原始取得 2018 年 8 月 19 日
6 慈铭体检(通用网址) CNNIC 通用网址注册证书 原始取得 2013 年 6 月 8 日
7 慈铭体检.com 国际中文域名注册证书 原始取得 2018 年 8 月 19 日
8 慈铭体检.net 国际中文域名注册证书 原始取得 2018 年 8 月 19 日
9 慈铭集团.com 国际中文域名注册证书 原始取得 2019 年 2 月 27 日
9.5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存在重
大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已取得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或证明,不存在法律障
碍。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被抵押、质押及其他他项权利
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没有受到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限制。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1 重大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签订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或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其下
属的各体检机构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合同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依据该等合同或协议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10.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十二)》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诉讼外,发行人不存在因
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0.3 在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为其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
10.4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均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1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合并、
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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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11.2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无新增重大资
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13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慈铭健康体检管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改后的《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根据前述修正案及《章程(草案)》,发行人《章程》第四条以及《章
程(草案)》第五条均修改为:“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 91 号院 1 号楼-1
至 5 层 101。”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补充核查期间召开了 3 次董事会会议、3 次监事会
会议和 2 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3.1 董事会会议
1、2012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3)《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2 年 11 月 17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胡波为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 2012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6 日;
(2)《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继续任韩小红为公司总经理,任
期三年,自 2012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6 日;
(3)《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韩圣群、乔治武为公司副总
经理,任期三年,自 2012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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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4)《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乔治武为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 2012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6 日;
(5)《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刘凯为公司财务总监,
任期三年,自 2012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6 日。
3、2013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以下议案:
(1)《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3)《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公司聘请 201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13 年度新建店投资计划的议案》;
(9)《关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
案》;
(10)《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处置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12)《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改后的《慈铭
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13)《关于修改<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章程>的议案》;
(14)《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草案)》;
(15)《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苑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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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铭体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授信伍仟万元整的议案》;
(16) 《关于召开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
13.2 监事会会议
1、2012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2012 年 11 月 17 日,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选举李世海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3、2013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将该
报告提交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3 股东大会
1、2012 年 11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下述各项提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关于选举李世海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2、2013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
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下述各项提案:
(1)《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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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公司聘请 201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
案》;
(9)《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处置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11)《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改后的《慈铭
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12)《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草案)》。
13.4 本所律师审查了上述会议的通知、议案、会议记录、决议文件及授权委
托书等会议资料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决议
内容及签署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
行人职工代表大会 2012 年 11 月 17 日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及
监事与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相同,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未发生变化。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除乔治武被聘请为发行人副总经理外,发
行人总经理、其他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15.1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及税率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15.2 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合法性
1、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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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原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证书至 2012 年 12 月 13 日到期。发行
人已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
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评审,将发行人列入北
京市 2012 年度第三批拟通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 号 )文件规定,发行人 2012 年度企业所得税暂按 15%优惠税率申报。发行
人于 2013 年 3 月 5 日领取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
税 务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 为
GF201211001347,证书记载的发证时间为 2012 年 10 月 30 日,有效期为 3 年。
加审期间,发行人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 25%。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发行人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对咨询服务收入及加盟费收入适用增值税,发行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
用增值税税率为 6%。发行人之子公司北京慈铭星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咨询服务收入及加盟费收入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3%。
3、营业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医
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及
其下属体检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加审期间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除医疗服务收入外的其
他服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 5%。
4、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发行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均以应纳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分别为 7%和 3%。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发行人深圳地区公司以应纳营业税额的 2%计算缴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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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教育费附加。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发行人北京地区公司及广州地区公司以应
纳增值税、营业税额的 2%计算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
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体检机构在加审期间依法纳税,没有受到过主管
税务部门的处罚。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6.1 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
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的各体检机构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出具书面证明,
说明发行人及其下属个体检机构在补充核查期间未出现环保违法违纪行为,不存在
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16.2 经本所律师核验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下属体检机构在补充核查期
间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奥亚体检中心(旗舰店)新建项
目;北京公主坟体检中心新建项目;大连星海新天地体检中心新建项目;管理信息
系统项目。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需的相关
政府部门核准/备案均已获得且所有核准/备案均在有效期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八、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18.1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诉讼及仲裁
2012 年 2 月,米某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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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发行人知春路门诊部,要求发行人及发行人知春路门诊部赔偿损失 50,000 元。
补充核查期间,米某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后的索赔金额为 2,031,763.45 元。双方
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达成调解协议。海淀区法院于同日出具(2012)海民初字第
18233 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的双方调解协议为:发行人于调解生效后 7
日内向米某支付赔偿金 16 万元,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由米某负担。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所属公司不存在其他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2、行政处罚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在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所属公司未受到行政处
罚。
18.2 经发行人说明经核查,并经持有发行人 5%股份以上股东健之康业、北京
鼎晖、深圳天图及王强确认,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健之康业、北京鼎晖、
深圳天图及王强不存在与发行人相关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
18.3 经发行人说明经核查,并经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确认,截至本补充意
见书签署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
十九、对“结论意见”的补充
综合本所此前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
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其股票上市的同意外,发行人已符合 《证券
法》、《公司法》和《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公
开发行及上市交易的其他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是适当的。
本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各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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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李 大 进
经 办 律 师 :___________________
康 健
___________________
李 绍 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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